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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在评标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赋予的职责参与评标,为招标人提供技术、资信和商务标的评审意见,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评标委员会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时,不代表经济市场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以完全独立于招标投标人以外的第三方身份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供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会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专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成为想操纵招标投标结果的人争取的对象,成为受到利益引诱的对象,专家的道德底线受到了挑战,是国家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由于过程不公开,没有了公众监督,在实际评审中,一个项目中各评标专家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出现多种打分情况,出现不合理的情形,从何而言专家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如果专家枉法裁判、胡乱打分,就会使专家的公信力降低,专家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就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给国家造成损失。
因此,在这特殊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确保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维护整个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
一、严把评标专家库的“准入关”
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基本前提是确保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达标,这就要建立一支技术经验丰富、清正廉洁、责任心强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专家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必须经过招标投标专家管理监督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程序方法,之后再选拔其中高素质成员组成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选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仅要注重学历与职称、专业知识、工作经历, 还要全面调查其敬业心、责任心、合作态度、原则性以及综合协调创新素质等, 并且必须每年定期做好人才的选拔,使专家库不断扩充,丰富不同专业类型,以满足不同评审工作的需要。
二、入库后加强培训,不断全面提高整体评标专家的素质。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看来,专家库中评标专家虽然具备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时代的变化,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一定会不断更新和完善,评标专家并不是专职工作,因此很难全面掌握国家及地方性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组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培训是提升评标专家素质和能力的必由之路。可采用短期轮训、自学与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每年将库内专家培训一遍。邀请专业人士给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等知识,并严格要求评标专家自觉遵守评标专家守则,特别是当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创新的评标办法开始实施之初,就更加需要相关的业务培训。通过介绍程序、宣讲评标纪律要求、阐明各种方式的具体评标步骤、说明评委个体的角色定位、权利与义务,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和专业性。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培训,专家们才能提高业务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使专家们以与时俱进的态度为招标工作提供专业的评审结果及意见。
三、建立评标专家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评标进行中,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经常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干扰,有些时候评标委员会中的个别专家的意见就能够影响甚至主导整个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评标专家都是当天随机抽取的,是哪家中标根本与他们无关。因此,建设项目如果出现问题,专家的评标责任很难追究,这也是造成评标专家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尽量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促进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的发展。
另外针对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处于平等地位,能独立进行评标,坚决抵制所谓“老专家”的言行影响其他成员的意见发表。
再者,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对招标单位提供的评标专家也应当参照专家库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决不能让那些不懂业务又没有责任心的人员加入到评审中,影响该项目整体专家评审水平。
四、建立评标专家共享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地区性差异大,因此各地评标专家库内人员数量与技术能力受到地域性限制较大,为了保证评标工作质量,一方面我们应当向社会广泛招聘经济、技术专家,尽可能扩大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应实行多省市专家资源共享,选取外地素质高、能力强的专家参与本地建设项目的评审,或者采用异地混合抽取,以确保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在专业水平以及廉洁程度上能够胜任评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专家工作效能,保证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
五、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尽可能详细
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法律规范和实践情况来看,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分为技术、资信、商务等几个方面,除资信、商务等硬性指标外,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专家在技术方面发挥自由裁量权。因此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对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招标及合同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评审的因素和评标方法等详细规定,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减少歧义和误差,引导评标专家明确评审方向,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理解后进行评审,以减少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随意性。
六、大力推进评标与定标分离
评标与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赋予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无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权利。评定标分离原则给了评标委员会正确的定位,有效打击了想通过操纵评标专家来左右招投标结果的不法分子,限制了专家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范围,确保专家队伍的廉洁性。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的重点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工作的成败,只有切实强化评标专家的责任,使评标专家在合理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然而规范评标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这需要通过不断地提高评标专家素质、完善评标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评标监督管理等手段来逐步积累经验, 才能最终促进专家评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使招标人选择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性,促使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更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报《规范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行为的相应对策——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防范对策初探(下)》
2、南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强化评标专家责任 提高专家评标质量》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 杜 垲
评标委员会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时,不代表经济市场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以完全独立于招标投标人以外的第三方身份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供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会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专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成为想操纵招标投标结果的人争取的对象,成为受到利益引诱的对象,专家的道德底线受到了挑战,是国家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由于过程不公开,没有了公众监督,在实际评审中,一个项目中各评标专家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出现多种打分情况,出现不合理的情形,从何而言专家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如果专家枉法裁判、胡乱打分,就会使专家的公信力降低,专家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就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给国家造成损失。
因此,在这特殊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确保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维护整个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
一、严把评标专家库的“准入关”
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基本前提是确保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达标,这就要建立一支技术经验丰富、清正廉洁、责任心强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专家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必须经过招标投标专家管理监督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程序方法,之后再选拔其中高素质成员组成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选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仅要注重学历与职称、专业知识、工作经历, 还要全面调查其敬业心、责任心、合作态度、原则性以及综合协调创新素质等, 并且必须每年定期做好人才的选拔,使专家库不断扩充,丰富不同专业类型,以满足不同评审工作的需要。
二、入库后加强培训,不断全面提高整体评标专家的素质。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看来,专家库中评标专家虽然具备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时代的变化,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一定会不断更新和完善,评标专家并不是专职工作,因此很难全面掌握国家及地方性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组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培训是提升评标专家素质和能力的必由之路。可采用短期轮训、自学与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每年将库内专家培训一遍。邀请专业人士给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等知识,并严格要求评标专家自觉遵守评标专家守则,特别是当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创新的评标办法开始实施之初,就更加需要相关的业务培训。通过介绍程序、宣讲评标纪律要求、阐明各种方式的具体评标步骤、说明评委个体的角色定位、权利与义务,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和专业性。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培训,专家们才能提高业务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使专家们以与时俱进的态度为招标工作提供专业的评审结果及意见。
三、建立评标专家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评标进行中,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经常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干扰,有些时候评标委员会中的个别专家的意见就能够影响甚至主导整个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评标专家都是当天随机抽取的,是哪家中标根本与他们无关。因此,建设项目如果出现问题,专家的评标责任很难追究,这也是造成评标专家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尽量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促进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的发展。
另外针对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处于平等地位,能独立进行评标,坚决抵制所谓“老专家”的言行影响其他成员的意见发表。
再者,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对招标单位提供的评标专家也应当参照专家库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决不能让那些不懂业务又没有责任心的人员加入到评审中,影响该项目整体专家评审水平。
四、建立评标专家共享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地区性差异大,因此各地评标专家库内人员数量与技术能力受到地域性限制较大,为了保证评标工作质量,一方面我们应当向社会广泛招聘经济、技术专家,尽可能扩大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应实行多省市专家资源共享,选取外地素质高、能力强的专家参与本地建设项目的评审,或者采用异地混合抽取,以确保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在专业水平以及廉洁程度上能够胜任评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专家工作效能,保证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
五、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尽可能详细
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法律规范和实践情况来看,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分为技术、资信、商务等几个方面,除资信、商务等硬性指标外,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专家在技术方面发挥自由裁量权。因此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对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招标及合同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评审的因素和评标方法等详细规定,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减少歧义和误差,引导评标专家明确评审方向,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理解后进行评审,以减少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随意性。
六、大力推进评标与定标分离
评标与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赋予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无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权利。评定标分离原则给了评标委员会正确的定位,有效打击了想通过操纵评标专家来左右招投标结果的不法分子,限制了专家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范围,确保专家队伍的廉洁性。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的重点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工作的成败,只有切实强化评标专家的责任,使评标专家在合理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然而规范评标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这需要通过不断地提高评标专家素质、完善评标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评标监督管理等手段来逐步积累经验, 才能最终促进专家评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使招标人选择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性,促使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更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报《规范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行为的相应对策——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防范对策初探(下)》
2、南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强化评标专家责任 提高专家评标质量》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 杜 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