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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删去了第3条关于"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一条文,但仍保留了第6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禁止性条款.这一修改并没有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与计划经济年代的<民法通则>关于严格限制采矿权转让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