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恩施坦“阶级”概念再批判

来源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ser_lx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二国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一个关键逻辑节点.由于对第二国际马克思主义庸俗化的质疑以及对修正主义的长期批判,人们对此视域中的伯恩施坦主义的意义并没有恰当的评估.伯恩施坦对马克思“阶级”概念的重新阐释,一方面丧失了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立场,把革命还原为无主体的运动和天文学的任务;另一方面对于我们重新理解现代社会“阶级”的变动调整和整合建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其他文献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少年法庭并实施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进程中,美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社会支持网络专业化和多样化发展,不仅设立专业的青少年缓刑官和专职社工岗位,而且吸纳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非政府团体.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每年都有青少年矫正特色项目,如“养育家庭”“日矫正项目”“小组之家”“预备海事学校”“新兵训练营”等.可以借鉴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寻求适合我国本土化发展的契合点.
目前,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巨大,对于不同吸毒人员能否精准处置裁量影响着我国禁毒工作的开展.现阶段我国对吸毒人员的处置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对吸毒人员权利的保障和尊重,已不适应当前吸毒人员的心理变化和行为特征.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将吸毒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完善吸毒人员的处置制度,使脱毒治疗措施更契合现阶段戒毒人员的个性特点和不同需求,对打击吸毒违法行为、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治安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化解治安矛盾纠纷的制度之一,是公安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方式,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不清晰、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民警调解能力弱化等问题,造成了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中的现实困境.应从明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赋予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立治安调解的引导机制、提升民警治安调解能力等方面,构建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的长效机制.
中华民族法律文明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内涵丰富且从未中断,而借鉴前代经验教训而制修法是中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在我国全面进行依法治国而不断完善我国立法的今天,对我国历史上借鉴前代经验教训而制修法的中华立法传统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受办学机制、培养目标、传统观念等影响,高职院校公安与司法类专业在引导学生创新创业方面,有着天然劣势和不足.基于创新与创业的重要性,高职院校公安与司法类专业应当补齐创新创业教育短板,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相互渗透,健全创新创业教育机制,完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质量.
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仅仅是偏重于形式清晰、易衡量的标准体系,而在形式之上,对于内容的评价,具体如法律文书的语言是否精炼、是否精准表意、释法说理是否到位等,因为加入了主观判断,难以纳入规范的范畴,应归于相对独立的质量体系.进一步说,质量与规范在逻辑上而言,质量是规范的渐进.二者要在相对分离的语境下进行考量:法律文书的质量体系应从语言文字、事实叙述、说理三个层面进行考虑.法律文书的规范体系应从格式结构规范、法律援引规范、技术规范加以探讨.
随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的不断深入,因不规范流转所产生的纠纷、问题日益增多.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不一.现因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主张协商收回土地,合同相对方则可主张相应赔偿.
体育教学直接关系着学生的身体素质,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将俱乐部模式引入高职院校的排球教学,有助于推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
在国际大麻类毒品流行的趋势下,对大学生和滥用大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大麻的认识和态度进行调查分析,可以为加强当前形势下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成效以及改进戒毒人员戒治工作措施提供依据.以大学生和戒毒人员共132名为对象,采用自制问卷和询问的方式获取资料,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并对两类人群首次吸食大麻原因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大学生群体仍然存在对大麻的错误认知和态度以及行为模式.我们要努力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毒品观,为我国青少年毒品教育和预防工作提供有用信息.
在民事诉讼的笔迹、指印司法鉴定中,委托与受理环节里第一次移送样本后即可开展后续工作应该是常态,但是由于法院的取样工作的疏忽,经常出现鉴定机构要求法院二次取样甚至三次取样的情况.实证考察50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以统计图表方式呈现多次取样的出现率、法院覆盖情况以及多次取样理由.多次取样会导致延后诉讼决断时间、影响当事人权益、降低司法效率的不良后果.导致笔迹、指印鉴定中多次取样的原因主要有三:法律适用比较模糊;取样制度不够合理;委托主体能力不足.提出积极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样制度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