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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用地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地条例》),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已由国务院分别在1982年2月13日和5月14日正式公布施行。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对保护现有耕地,健全征用占用农村土地的法制,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