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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按调解主持主体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公司调解。现行交通事故调解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多头并存、浪费调解资源,标准不统一、易产生矛盾,程序不规范、易滋生腐败。因此,未来要构建合理化、合法化的交通事故调解模式,必须从重构责任认定模式、整合调解资源、统一调解标准、完善相关立法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