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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度的完善,我们不难发现,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的代理体系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重大不足,间接代理自身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亟需我们在民商法体系中从新构建代理制度。本文作者通过对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比较,以及对间接代理制度的价值考察,提出在我国构建间接代理制度并完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