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国际引渡网加大国际间反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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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儿统统安顿到境外,非法财产也安全转移到了境外,一有风吹草动,立刻溜之大吉,这是“裸体做官”者的最后一步。根据《世界经理人》披露,近年来,广东省至少失踪官员790名、外逃1240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达466名;北京市则失踪112名、外逃442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97名、自杀死亡44名,其余各省诸如河南、福建也涉案人数众多。美国加州警方最近指出,中国反贪部门和公安部门向美方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人数已过千人,多数集中在洛杉矶和纽约,很多贪官向美国转移的资金超过千万美元。
  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近年来以各种方式非法转移至国外的资金分别为:1997年总金额为364亿美元;1998年386亿美元;1999年283亿美元。经济专家樊纲更认为,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尽管如此,海外人士仍然认为这个数字太保守。因为资金通过香港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易如反掌。
  
  虽说如果不能从源头切断“裸体做官”者的外逃之路,那么将外逃者引渡回国、将转移的资产追讨回来无疑是“亡羊补牢”。但这“补牢”之举却也是必要而且艰难的。
  首先,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即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其次是死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保留有68个死刑罪名。中国请求引渡回国的逃犯,罪名为杀人、抢劫、绑架、强奸、走私、贿赂、贪污等,按照中国刑法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明确要求“死刑不引渡”条款。再次,我们在请求引渡时往往不得要领。过分依赖“红色通缉令”;该提供的材料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表面标准”要求。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此前的2006年4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历山大·唐纳分别代表本国在堪培拉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同时,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多项有力措施:
  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
  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协助及港澳地区个案协查57件,追捕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5名,涉及金额425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经追捕后自首或投案的有3名。同时每年接待国际司法交流合作20多批,成功地协助最高检察院在上海举办亚洲预防犯罪基金年会、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等高层次国际会议,国际检察交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与老挝、越南、缅甸等国家签署了涉及刑事、民事司法协助合作的会议纪要和双边检察合作文件,建立起与公安、司法、外交等部门以及国际的密切合作机制。
  针对跨国(境)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资产返还的依据、返还的条件和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安排等为各缔约国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 对于那些“久追不回”的外逃贪官,应利用《公约》对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机制,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有效打击腐败犯罪。有些专家建议实行“缺席审判”。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对“外逃贪官”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作出判决。
  而香港廉署向前香港“四大探长”之一韩森及其家人“追赃35年”无疑是一种启示。韩森当初逃到加拿大,1976年被香港通缉,但韩森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但在韩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于2006年5月代表廉署,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最终追回过亿资产。
  这种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既得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高山、赖昌星等人遣返回国仍存变数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亦可以缺席判决,并通过法律赋予我国司法机关向外逃巨贪本人及其家人永久追索赃款及孳息的权利。这样一来,高山也好、赖昌星也罢,就算他们在加拿大再“赖”上一段时间、哪怕在“引渡聆讯”中“胜诉”,也必将“惶惶不可终生”、或者落得个“死后也不得安生”的可耻下场。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执法有疆域,犯罪无国界。公安部和我国其他执法部门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对外逃犯罪分子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对是铁一样的事实,法律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到地球的哪个角落,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缉拿归案。尽管罪与法可能是一场没有尽头的较量,但正义会在较量中占据上风。”■
  编辑:卢劲杉
  
  链接:历年从国外引渡回来的人员名单
  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一架从北京飞往纽约的中国民航747客机劫持到日本福冈。1990年4月28日,被引渡回国受审。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信用社分社会计杨彦军,涉嫌贪污并携巨款200万外逃,2000年8月22日,从蒙古引渡回国。
  吉林省辽源市王德宝,涉嫌贪污,2002年4月30日,从俄罗斯引渡回国。
  杀害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馆一等秘书王建平和司机努尔·买买提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于2002年7月4日从吉尔吉斯斯坦引渡回国。
  广东省中山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2002年12月26日从泰国引渡回国。
  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麦容辉,2000年11月12日,从泰国引渡回国。
  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钱宏,2002年6月5日从巴拿马引渡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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