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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7年我第一次在班级实行民主管理以来,每接一个新班,我都要“从零开始”地引导新生制定《班规》。每一个班的学生情况不完全一样,所以,制定的《班规》中某些具体的条文也不完全一样,但是《班规》的“可行性”“广泛性”“互制性”的基本原则和民主、平等的基本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
我接手初中2000级三班班主任后,又开始在班上引导同学们制定《班规》。这次,在要不要“惩罚”的问题上,学生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本来,这个问题在我实行民主管理之初就犹豫过,因为“惩罚”在教育中的确是个敏感的问题。然而,无数教育者的实践都证明:教育不能动辄惩罚,但离开了一定的惩罚,教育将是苍白无力的!
当然我这个观点绝不能强加给学生,关于《班规》中要不要惩罚,还是应通过讨论甚至辩论,由班上学生投票决定。而且,多年来我已养成了一个习惯:凡是自己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难题,我就将难题交给学生。因为我坚信,五六十个大脑无论如何也比我这一个大脑聪明!
《班规》大辩论
于是,我利用一节班会课搞了一次讨论。在讨论中,赞成惩罚的学生(简称“赞成派”)与反对惩罚的学生(简称“反对派”)几乎势均力敌,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时,学生都把目光投向我,想让我来做最后裁决。
我毫不怀疑我在这些孩子心中的权威地位,只要我说出我的意见,至少大多数人都会赞同。但是,我不能把自己的看法强加给孩子,还是应该在尊重他们的前提下引导他们自己做主。
恰好这时,崔涛同学发言了:“我有一个建议,我们的《班规》暂时不要惩罚,试行一段时间看看。如果需要惩罚,我们再加进去。”
崔涛的建议,不但说出了我本来想说的话,而且赢得了多数人的同意,于是我说:“还是那句老话,班集体是大家的,班上无论什么事都应大家商量着办。既然多数人都同意崔涛的建议,那这个问题暂时就这样定了吧!”
孩子毕竟是孩子,相当一部分学生的自觉性不可能很强,这就使有些时候班上的纪律不能得到保证。凡遇上违纪情况,我们都是按《班规》批评教育,但对一些学生来说显然力度不够。有一天上自习课,纪律很不好,班委说了几次都不起作用。放学以后,班长向启找到我:“李老师,看来不要惩罚是不行的,还是应该在《班规》里加上惩罚的内容。这样,纪律才有强制性。”
我说:“好,我们再开一次班会,就这个问题搞个辩论,怎么样?”
班会开始了,我让向启向全班同学总结了一下近期班上的纪律情况,然后在班上就“是否在《班规》中加上惩罚内容”举手表决。结果,“赞成派”显然人数大大增加,“反对派”的人数则要少得多。按理说,就凭这个表决结果此事便可定下来,但是我想通过辩论让每个人都来深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于是,我叫“赞成派”和“反对派”各坐一边,准备辩论。
先是邹冰代表“赞成派”发言:“我认为,《班规》里应该有惩罚,因为最近一段时间班里的情况已经证明,没有惩罚是绝对不行的!”
“反对派”的林媛站起来反驳:“惩罚只能让违纪同学行动上受约束,而不能让他们真正心服。”
向启立刻站了起来:“要让每一位违纪的同学都心服是很难做到的。但是,我们的纪律绝不能迁就这些同学!”
张杨从另一个角度谈了她的看法:“李老师最近为我们读了《爱的教育》,书中的老师对学生从来不惩罚,因为他爱孩子,信任孩子。我想,我们班也不应该要惩罚,而应该有‘爱的教育’。”
她的话音刚落,就有“赞成派”的同学反驳她:“对违纪同学进行惩罚与‘爱的教育’并不矛盾,惩罚也是一种教育。《爱的教育》中,那位一贯不守纪律的弗兰提最后不是被开除了吗?请问,这不就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吗?”
但“反对派”仍然据理力争:“违纪的同学毕竟是少数,如果《班规》里规定惩罚就是对全体同学而言,这公平吗?”
“赞成派”:“对于多数遵守纪律的同学来说,根本不必担心受惩罚。国家法律规定抢劫、杀人就要劳改或枪毙,可抢劫、杀人的毕竟是极少数,请问这又公平不公平呢?”
“反对派”:“我们不否认惩罚会让一些违纪同学有所收敛,但这同时也会让人产生逆反心理。我们为什么不用说服和感化来让他们口服心服呢?”
“赞成派”:“开学以来的班风已经证明,对少数同学来说,仅仅靠感化和说服是不起作用的。而且,我们在采用惩罚的同时,也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嘛!”
…………
同学们希望听听我的意见,我说:“同学们的辩论很有意义。不管赞成惩罚的,还是反对惩罚的,都是在关心我们班集体的建设。因此这场辩论的意义已不仅仅是决定是否‘惩罚’,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同学们通过辩论已经不知不觉地在进行自我教育,在尝试着以班级主人的身份思考民主治班的问题了。至于是否在《班规》中加进惩罚内容的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咱们再尝试一段时间的‘无惩罚’《班规》。我相信通过今天的辩论,少数经常违纪的同学一定受到了教育,我更相信他们已经在心里暗暗下决心改正自己的缺点了。咱们再试试不要惩罚吧!当然,如果多数同学都认为现在就非加进惩罚不可,我服从班上多数人的意见。”
说实话,理智告诉我,对于没有良好行为习惯的学生来说,应该通过纪律惩罚强制性地让他们养成良好习惯;但感情告诉我,如果不要惩罚就能让每一个学生都具有良好的纪律风貌,那多好啊!
最后,同学们举手表决,多数同学赞成暂时维持现状,过一段时间再根据情况修改《班规》。
但班会结束之后,班上特别调皮的几个学生却找到我说:“李老师,我们要求《班规》有惩罚,不然,我们老是控制不住自己。如果我们想到违反了纪律将受到惩罚,可能会随时提醒自己遵守纪律的。”
这些经常违纪的学生居然要求《班规》中有惩罚,实在令我高兴。但我仍然对他们说:“刚才班上已通过的事情,我怎么能随便改变呢?不过,你们愿意接受惩罚,这说明你们有着强烈的改正缺点的愿望。希望你们随时提醒自己做一个守纪律的同学。”
教育中的惩罚
我对教育中的惩罚是这样看的:真正的教育首先是充满情感的教育。在学校,任何形式的体罚都必须根绝,因为离开了对学生的爱与尊重,就谈不上任何教育。但是,科学而成功的教育却不能没有惩罚。应该说,教育本身就包含有惩罚的因素。教育,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识能力水平,同时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这种“养成教育”带有某种强制性,但这种促使人养成良好文明习惯的“强制性”与我们现在反对的思想专制不是一回事。作为社会人,不遵循起码的公共规则和秩序是很难与人交往的。同时,在一个集体中,一个人违纪必然妨碍其他更多的人学习。这样,为了尊重多数人学习的权利,有时不得不暂时“剥夺”个别人的学习权利,也就是说,必须予以必要的惩罚。
我理解的“教育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对把学生“请出教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让其反思过失;后者是某些过失补偿性行为(比如值日不认真而罚其重做等)。这些惩罚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要求他。但我要说明的是,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都不能是体罚。
我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科学的教育惩罚不仅仅是制止违纪现象的手段,而且还应该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与法治精神的途径。也就是说,教育惩罚不应该只是来自教育者,而应该来自学生的集体意志。比如在我的班上,所有的惩罚都来自学生民主讨论后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班规》,因此,这“惩罚”已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如果这样,很容易导致教师不自觉的“专制倾向”),而是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意愿。更重要的是,教育惩罚不能仅仅针对学生,同样应该针对教育者。也就是说,在一个集体中,班主任和学生都应该遵循共同的“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凌驾于集体规则之上的特殊成员。在这里,教育惩罚充满了师生平等的法治精神。从教至今,我多次因不慎违规而被学生依据共同制定的《班规》惩罚。我觉得,这不是我有意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或者显示“打铁先要自身硬”,真正的民主教育理应如此。
总之,教育不能没有惩罚,但惩罚不是体罚,而且我们提倡的教育惩罚应该充满现代民主精神。这样的教育惩罚使民主精神真正深入学生心灵:学生与班主任享有一样的权利,班主任与学生具有同等的义务。在这样的机制中,学生开始尝试着自我教育与民主管理的实践,切身体验着集体与个人、民主与法制、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自尊与尊他的对立统一关系,潜移默化地感受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尊严与人格的平等。这样的教育惩罚,实际上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民主精神、法治(注意,不仅仅是“法制”)观念、平等意识、独立人格的启蒙教育——而这正是面向未来的现代教育所应该包含的基本要义。
(责 编 晓 月)
我接手初中2000级三班班主任后,又开始在班上引导同学们制定《班规》。这次,在要不要“惩罚”的问题上,学生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本来,这个问题在我实行民主管理之初就犹豫过,因为“惩罚”在教育中的确是个敏感的问题。然而,无数教育者的实践都证明:教育不能动辄惩罚,但离开了一定的惩罚,教育将是苍白无力的!
当然我这个观点绝不能强加给学生,关于《班规》中要不要惩罚,还是应通过讨论甚至辩论,由班上学生投票决定。而且,多年来我已养成了一个习惯:凡是自己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难题,我就将难题交给学生。因为我坚信,五六十个大脑无论如何也比我这一个大脑聪明!
《班规》大辩论
于是,我利用一节班会课搞了一次讨论。在讨论中,赞成惩罚的学生(简称“赞成派”)与反对惩罚的学生(简称“反对派”)几乎势均力敌,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时,学生都把目光投向我,想让我来做最后裁决。
我毫不怀疑我在这些孩子心中的权威地位,只要我说出我的意见,至少大多数人都会赞同。但是,我不能把自己的看法强加给孩子,还是应该在尊重他们的前提下引导他们自己做主。
恰好这时,崔涛同学发言了:“我有一个建议,我们的《班规》暂时不要惩罚,试行一段时间看看。如果需要惩罚,我们再加进去。”
崔涛的建议,不但说出了我本来想说的话,而且赢得了多数人的同意,于是我说:“还是那句老话,班集体是大家的,班上无论什么事都应大家商量着办。既然多数人都同意崔涛的建议,那这个问题暂时就这样定了吧!”
孩子毕竟是孩子,相当一部分学生的自觉性不可能很强,这就使有些时候班上的纪律不能得到保证。凡遇上违纪情况,我们都是按《班规》批评教育,但对一些学生来说显然力度不够。有一天上自习课,纪律很不好,班委说了几次都不起作用。放学以后,班长向启找到我:“李老师,看来不要惩罚是不行的,还是应该在《班规》里加上惩罚的内容。这样,纪律才有强制性。”
我说:“好,我们再开一次班会,就这个问题搞个辩论,怎么样?”
班会开始了,我让向启向全班同学总结了一下近期班上的纪律情况,然后在班上就“是否在《班规》中加上惩罚内容”举手表决。结果,“赞成派”显然人数大大增加,“反对派”的人数则要少得多。按理说,就凭这个表决结果此事便可定下来,但是我想通过辩论让每个人都来深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于是,我叫“赞成派”和“反对派”各坐一边,准备辩论。
先是邹冰代表“赞成派”发言:“我认为,《班规》里应该有惩罚,因为最近一段时间班里的情况已经证明,没有惩罚是绝对不行的!”
“反对派”的林媛站起来反驳:“惩罚只能让违纪同学行动上受约束,而不能让他们真正心服。”
向启立刻站了起来:“要让每一位违纪的同学都心服是很难做到的。但是,我们的纪律绝不能迁就这些同学!”
张杨从另一个角度谈了她的看法:“李老师最近为我们读了《爱的教育》,书中的老师对学生从来不惩罚,因为他爱孩子,信任孩子。我想,我们班也不应该要惩罚,而应该有‘爱的教育’。”
她的话音刚落,就有“赞成派”的同学反驳她:“对违纪同学进行惩罚与‘爱的教育’并不矛盾,惩罚也是一种教育。《爱的教育》中,那位一贯不守纪律的弗兰提最后不是被开除了吗?请问,这不就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吗?”
但“反对派”仍然据理力争:“违纪的同学毕竟是少数,如果《班规》里规定惩罚就是对全体同学而言,这公平吗?”
“赞成派”:“对于多数遵守纪律的同学来说,根本不必担心受惩罚。国家法律规定抢劫、杀人就要劳改或枪毙,可抢劫、杀人的毕竟是极少数,请问这又公平不公平呢?”
“反对派”:“我们不否认惩罚会让一些违纪同学有所收敛,但这同时也会让人产生逆反心理。我们为什么不用说服和感化来让他们口服心服呢?”
“赞成派”:“开学以来的班风已经证明,对少数同学来说,仅仅靠感化和说服是不起作用的。而且,我们在采用惩罚的同时,也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嘛!”
…………
同学们希望听听我的意见,我说:“同学们的辩论很有意义。不管赞成惩罚的,还是反对惩罚的,都是在关心我们班集体的建设。因此这场辩论的意义已不仅仅是决定是否‘惩罚’,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同学们通过辩论已经不知不觉地在进行自我教育,在尝试着以班级主人的身份思考民主治班的问题了。至于是否在《班规》中加进惩罚内容的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咱们再尝试一段时间的‘无惩罚’《班规》。我相信通过今天的辩论,少数经常违纪的同学一定受到了教育,我更相信他们已经在心里暗暗下决心改正自己的缺点了。咱们再试试不要惩罚吧!当然,如果多数同学都认为现在就非加进惩罚不可,我服从班上多数人的意见。”
说实话,理智告诉我,对于没有良好行为习惯的学生来说,应该通过纪律惩罚强制性地让他们养成良好习惯;但感情告诉我,如果不要惩罚就能让每一个学生都具有良好的纪律风貌,那多好啊!
最后,同学们举手表决,多数同学赞成暂时维持现状,过一段时间再根据情况修改《班规》。
但班会结束之后,班上特别调皮的几个学生却找到我说:“李老师,我们要求《班规》有惩罚,不然,我们老是控制不住自己。如果我们想到违反了纪律将受到惩罚,可能会随时提醒自己遵守纪律的。”
这些经常违纪的学生居然要求《班规》中有惩罚,实在令我高兴。但我仍然对他们说:“刚才班上已通过的事情,我怎么能随便改变呢?不过,你们愿意接受惩罚,这说明你们有着强烈的改正缺点的愿望。希望你们随时提醒自己做一个守纪律的同学。”
教育中的惩罚
我对教育中的惩罚是这样看的:真正的教育首先是充满情感的教育。在学校,任何形式的体罚都必须根绝,因为离开了对学生的爱与尊重,就谈不上任何教育。但是,科学而成功的教育却不能没有惩罚。应该说,教育本身就包含有惩罚的因素。教育,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识能力水平,同时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这种“养成教育”带有某种强制性,但这种促使人养成良好文明习惯的“强制性”与我们现在反对的思想专制不是一回事。作为社会人,不遵循起码的公共规则和秩序是很难与人交往的。同时,在一个集体中,一个人违纪必然妨碍其他更多的人学习。这样,为了尊重多数人学习的权利,有时不得不暂时“剥夺”个别人的学习权利,也就是说,必须予以必要的惩罚。
我理解的“教育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对把学生“请出教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让其反思过失;后者是某些过失补偿性行为(比如值日不认真而罚其重做等)。这些惩罚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要求他。但我要说明的是,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都不能是体罚。
我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科学的教育惩罚不仅仅是制止违纪现象的手段,而且还应该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与法治精神的途径。也就是说,教育惩罚不应该只是来自教育者,而应该来自学生的集体意志。比如在我的班上,所有的惩罚都来自学生民主讨论后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班规》,因此,这“惩罚”已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如果这样,很容易导致教师不自觉的“专制倾向”),而是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意愿。更重要的是,教育惩罚不能仅仅针对学生,同样应该针对教育者。也就是说,在一个集体中,班主任和学生都应该遵循共同的“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凌驾于集体规则之上的特殊成员。在这里,教育惩罚充满了师生平等的法治精神。从教至今,我多次因不慎违规而被学生依据共同制定的《班规》惩罚。我觉得,这不是我有意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或者显示“打铁先要自身硬”,真正的民主教育理应如此。
总之,教育不能没有惩罚,但惩罚不是体罚,而且我们提倡的教育惩罚应该充满现代民主精神。这样的教育惩罚使民主精神真正深入学生心灵:学生与班主任享有一样的权利,班主任与学生具有同等的义务。在这样的机制中,学生开始尝试着自我教育与民主管理的实践,切身体验着集体与个人、民主与法制、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自尊与尊他的对立统一关系,潜移默化地感受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尊严与人格的平等。这样的教育惩罚,实际上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民主精神、法治(注意,不仅仅是“法制”)观念、平等意识、独立人格的启蒙教育——而这正是面向未来的现代教育所应该包含的基本要义。
(责 编 晓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