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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赞同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这种新气象,同时也有人强烈反对以自由职业者为律师定位时,有义务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社会责任。律师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是以追求私益为主,由此给社会造成律师社会角色异化的忧虑,从而引发了行业外人士对律师社会责任的关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