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2006年7月的一天,王某同往常一样打算坐公交车去单位上班。他在离家不远的一个公交站台等公交车进站。一辆公交车驶了过来,却并没有停车,就直接开走了。王某又等了一会儿,见再没有车开来,且显然已错过了上班时间,于是就没有去上班。按单位规定,王某被扣除了80元工资。王某认为,自己被扣钱完全是因为公交车拒载造成的,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公交公司则认为,当时车上人太多,非常拥挤,之所以到了站台没有停车主要是考虑到乘客的乘车安全,即使停车王某也不一定上得来,且王某等不到公交车完全可以想别的办法(比如乘出租车)去上班,但王某没有这样做,因此,王某的损失应由自己来承担。王某见赔偿要求遭到公交公司拒绝,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自己被扣除的80元钱。
[说法]本案中,李某参加的是“自由行”项目,旅行社提供的是有限的服务,岛上的观光游览项目由游客自己选择,且双方也约定旅行社不提供领队及导游服务,因此,旅行社无法知道李某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预知或控制任何危险事件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不应让旅行社为李某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后果负责。而且,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认识到潜水的危险而作出慎重的选择。但本案中旅行社的工作也有疏忽,如未召开行前说明会,没有事先告知岛上的旅游活动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性,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安全。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旅行社未尽告知安全事项的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赔偿李某家属12万余元。
赡养父母是否为父母找老伴寒香
[案例]张老汉是一农村退休教师,膝下2男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汉脾气古怪固执,坚持独自住在农村不与儿女同住。2006年老汉想找个老伴,但村里没有看得上的,便让儿女在大城市找。儿女知道父亲脾气古怪,互相推脱,几个月没有结果。张老汉大发雷霆。儿女却说,你找老伴我们不反对,所需钱财也由我们承担,但是,你要我们找,一来我们没有时间,二来由于你的脾气我们也不敢给你找啊。老汉一怒之下,以“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不理会老人生活”等为由,将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主持公道。问:赡养父母就一定得为父母找老伴吗?
[说法]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对夫妻财产关系所作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关系,既可以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和处理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理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该案中,老林与张大妈有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保持经济上的独立,该约定出于双方自愿,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是有效的。加上这笔借款是张大妈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林向张大妈的借款行为由此就形成了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夫妻之间也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受法律保护。
[说法]本案中,李某参加的是“自由行”项目,旅行社提供的是有限的服务,岛上的观光游览项目由游客自己选择,且双方也约定旅行社不提供领队及导游服务,因此,旅行社无法知道李某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预知或控制任何危险事件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不应让旅行社为李某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后果负责。而且,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认识到潜水的危险而作出慎重的选择。但本案中旅行社的工作也有疏忽,如未召开行前说明会,没有事先告知岛上的旅游活动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性,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安全。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旅行社未尽告知安全事项的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赔偿李某家属12万余元。
赡养父母是否为父母找老伴寒香
[案例]张老汉是一农村退休教师,膝下2男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汉脾气古怪固执,坚持独自住在农村不与儿女同住。2006年老汉想找个老伴,但村里没有看得上的,便让儿女在大城市找。儿女知道父亲脾气古怪,互相推脱,几个月没有结果。张老汉大发雷霆。儿女却说,你找老伴我们不反对,所需钱财也由我们承担,但是,你要我们找,一来我们没有时间,二来由于你的脾气我们也不敢给你找啊。老汉一怒之下,以“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不理会老人生活”等为由,将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主持公道。问:赡养父母就一定得为父母找老伴吗?
[说法]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对夫妻财产关系所作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关系,既可以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和处理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理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该案中,老林与张大妈有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保持经济上的独立,该约定出于双方自愿,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是有效的。加上这笔借款是张大妈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林向张大妈的借款行为由此就形成了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夫妻之间也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