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找茬”辞退 法律知识可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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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着想,极端自私地随意“找茬”辞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虽然有充分的选人、用人自主权,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试用期期间,单位有权决定不用?
  案例:林某到某房屋开发公司应聘时,公司提出先试用3个月,然后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就在试用期将结束的时候,公司老板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林某辞退。公司的理由是:试用期只是试用,双方是试用关系,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林某与所在公司已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随意将林某辞退。
  非婚先孕,因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11年1月5日,徐小姐与某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时的简历中,徐小姐系未婚。今年5月中旬,徐小姐怀孕后,公司以其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并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为由,决定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未婚先孕,虽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规定,但该违规行为只能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更没有行政执法权。况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与公司辞退职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除非怀孕职工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问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裁员时,当然可裁减生病员工?
  案例:于女士所在儿童玩具公司因设备陈旧、产品滞销,决定大量裁减员工。于女士以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为由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说: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你当然不能例外。
  维权提示:公司裁减于女士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于女士完全可依法维权,以确保自己不被裁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女士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有约在先”,就可依约解除合同?
  案例:小汪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只特别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间,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决定与小汪解除试用合同与劳动关系,小汪当然不愿意,他可以反悔吗?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公司与小汪所签订的试用合同条款属于违法无效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证实小汪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证明小汪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公司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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