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异议

来源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w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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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根据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可以分成自由刑、权利刑和财产刑等。我国现行的财产刑刑种为罚金和没收财产,它们作为附加刑被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同时也可以独立使用。然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否适用财产刑,具体到正处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我国,就是把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作为刑罚种类之一是否恰当,本文想就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妥当与否,敬请批评指正。
其他文献
<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广泛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统一、正确实施的活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对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贯彻和执行及得到遵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完善检察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前,主
<正>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采用收容审查的存废、性质、收审对象及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加深对收容审查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场讨论的深入开展,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公安机夫的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容审查”)。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其二,公安机关在采用这种措施过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理记研究获得较大的发展。同时,由于还没有彻底破 除陈旧的、僵化的法律观念,没有普遍形成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不适应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回顾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研究状况,从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以下几个头号题似特别值得注意。
<正> 我国刑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结束动乱,走向民主和法制的重要一步,其历史意义和重要作用,怎样估计也不为过。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刑法就不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在刑法理论不断发展和社会政
<正>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1988年,中国刑法学界密切结合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要,以及刑法科学自身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刑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进展颇为显著。根据我们的统计,1988年发表的刑法学文章和译文共约1200余篇(其中中国刑法学方面近1100篇,外国刑法、国际刑法和刑法史方面130余篇),公开出版和铅印发行的刑法书籍40余本。综而观之,1988年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正> 犯罪构成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工作者思考的热点之一,我在本文中试图要作的是在同仁们思考的基础上的再思考。
<正>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已日益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实质上也就是要在增强经济活力的同时,搞好社会主义的宏观经济调节。本文仅就首位中心城市在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中的作用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正> 《尚书·洪範》篇名作何解释,古人早有论断,释为:“大法”。而蔡枢衡先生《刑法名称的由来》①一文却作了一番新解。他认为:“洪範实是攻範,亦即处罚犯罪的简册。“蔡先生论证说:第一, “洪”应释为“攻”,“攻有治义,又有击义”,因此“洪”就是“处罚犯罪”,而洪範九畴的内容都是夏代定罪处刑的记述。第二,範“当为(?)的误字”,(?)是竹名,竹制为简册,简册即古代法典名。
<正> 法的阶级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否理直气壮地承认和坚持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关系到能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界限,关系到能否在法学领域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重大原则问题。
<正> 目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五十年代初从苏联移植的,中间受过一段不公正待遇,被说成资产阶级偏见,现在已处主导地位。这说明该理论有一定的科学性。当前的状况是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渐发觉它还有不尽完善之处。犯罪的客体和对象就是一例。本文想就此提出与传统观点不同的个人粗见,以求引起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