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英印鸦片输华数量分歧之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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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代鸦片贸易对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不容低估的作用。然而,因为依据的原始资料不同以及反复转引和主观估算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学界对鸦片输入中国的具体数量仍然存在某些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各种原始资料作系统梳理和重新评估,认定比较权威的说法,以利消除其分歧。
  [关键词]印度,中国,鸦片,输入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2—0048—06
  
  鸦片贸易及其引发的鸦片战争直接改变了近代中国的历史命运,也因而引起研究者的格外关注。从177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确立鸦片政策,到1907年英国政府承诺逐渐停止对华输入鸦片,这135年的鸦片贸易是研究者比较关注的问题。从中外学界对鸦片输入量问题的研究状况来看,又可以把这一时期分成三个时段。从1773~1797年是第一个时段,学界对于这一时段鸦片输入数量研究分歧不大,但不能说明没有问题,而是迄今还没有发现令人满意的完整统计资料,关于鸦片输入中国的数量仍然停留在模糊的估计阶段。学者们或者采用美国人马士在1910年写成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以下简称《关系史》)中1767年输入鸦片1000箱的记载,或者采用马士稍后所著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以下简称《编年史》)提供的一些零散数据为补充。从1798到1860年是第二个时段,该时段的鸦片输入数量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1861~1907年是第三个时段,因为鸦片贸易合法化使得中国海关对鸦片的统计资料比较完备,学界分歧自然不大。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对第二时段的学界分歧及其依据的原始资料加以评述。
  
  一、1798一1860年的鸦片输入数量研究中的各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里,国内研究者或者引用马士《关系史》,或者引用一份被称作“麦都思报告”的文件,但很少对材料本身加以辨析。比如翦伯赞等主编的《中国通史参考资料》收录了马士《关系史》的数据,而姚贤镐编著的《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则较早地收录了麦都思报告,但误将1803~1804年度的2840箱错写为2804箱。
  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史日渐成为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越来越深入。在讨论中,大体形成以下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坚持马士《关系史》的说法,如姚薇元的《鸦片战争史实考》,蒋秋明、朱庆葆的《中国禁毒历程》等著作。这两部著作都接受了马士《关系史》丁、戊二表中的数据,但他们都将1807—1808年度中的4358箱误作4350箱。后者还根据《关系史》表庚和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绘制了1840--1860年的鸦片输人数量表。实际上,《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与《关系史》表庚一致,而《中国禁毒历程》中的数据则在1842、1847、1848和1853四个年度有转引错误。
  这种观点近年来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最早的质疑来自李伯祥等人。他们指出马士《关系史》中的数字没有扣除运往东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箱数。后来,刘鉴唐、王宏斌、龚缨晏等学者都先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阐述了对马士《关系史》中数据的某些不满。笔者也曾撰文,指出其中存在的四项错。
  第二种观点是李伯祥等人参照《编年史》和麦都思报告,扣除了马士《关系史》数据中运往其他国家的数量后得出的估计性结论。此种观点一度有很大影响,并被一些教材所采用,如李侃等主编的《中国近代史》就采纳了李伯祥等人的观点。不过,由于这是一种推算数据,近年来发表的著作和刊物已很少引用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是刘鉴唐提出的。他搜集了大量资料,还间接引用查顿·抒地臣洋行的鸦片销售帐册,并将这些资料与马士《关系史》数据相叠加。但是,此种观点也同样遭到学者们的不断质疑。王宏斌在引用其观点的同时,曾指出其所列表格中存在“未公开”鸦片箱数与“已公开”鸦片箱数栏目中的数据存在倒错,以及没有扣除运往其他国家的5000箱鸦片等问题。吴义雄和龚缨晏还指出该文中误将“西班牙元”当作“美元”错误,认为其在引用资料和考证方式上都有待商榷。实际上,由于该文引用资料过多,彼此之间已经无法协调,在许多年度里出现了单价、箱数与总价值不能相符的自相矛盾现象。
  第四种观点是龚缨晏以《编年史》为基础,以《关系史》等资料为补充而提出的观点叫㈣啕㈣。
  第五种观点是吴义雄提出的,主张以《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上的资料为依据,并认为《印度输华鸦片箱数和印度政府的纯收益(1830~1860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当今西方学者的研究大体上也没有超出以上五种观点。
  1934年,西方毒品史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欧文认为“已经出版的数据都是相对可以接受的”,所以“没有列出具体的统计表”,但是把英国人约翰·菲普斯(John Phipps)的《中国及东方贸易论》(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和马士上述两部中提供的数据都作为“最好的原始资料”来看待。
  1951年,英国学者格林堡把《关系史》中的数据作为运人中国的数量,而把《广州纪事报》中的记载作为中国实际消费的鸦片量。
  此后,西方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趋于停滞,格林堡引自《广州纪事报》的数据、马士《关系史》和《编年史》中的数据成为引用频度最高的三组数据。如晁克转引格林堡著作中的《关系史》数据,柏罗则有时引用《关系史》的数据,有时又将《编年史》和格林堡《广州纪事报》的数据揉合一处。
  以上对国内外学者就鸦片输入量问题的研究成果作了初步整理,可见分歧存在的原因是对早期文献的不同依赖、反复转引和主观估算造成的。要想知道究竟哪种观点最符合实际,就必须先对各种早期文献的出现过程予以回顾。
  
  二、关于1798~1860年鸦片输入数量的早期文献
  
  较早研究鸦片输入问题的是英国人约翰·菲普斯。他在1835年出版的《中国及东方贸易论》一书中提供了从1798~1829年从印度加尔各答出口的具体数据和1821~1829年由孟买出口的麻洼鸦片量。不久之后,一位叫做凯恩(Kaye)的学者在其《东印度公司管理史》(History of the Ad-ministxation 0f the East India Company)一书中提供了从1834年到1849年间东印度公司从鸦片贸易中获得的利税。该书数据的准确性被英国传教士麦都思认可,称其“是最放心的资料”。
  1827年,英商怡和洋行孑子地臣(James Mathe-SOll)出资创办了《广州纪事报》(Canton Register)。该报刊自创刊之日起就按月刊登印度鸦片在华销售量,一直持续到1834年。该刊还追溯了从1821 年到1827年的销售数量。1835年,英国宝顺洋行等资助创刊的《广州周报》(Canton Press)也开始不时刊载鸦片贸易数据,而且在1836年10月到1839年4月之间曾连续刊载。
  1837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在《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上发表了《鸦片:英印政府因它而获得的税收;39年的销售数量;从孟加拉向中国等地的出口数量;以及从孟买和达曼向中国等地的出口数量》一文。该文提供了三组数据,分别是《1798~1799贸易年度至1836~1837贸易年度东印度公司在加尔各答销售情况表》《1795年至1835年加尔各答鸦片运销中国、印度群岛和欧洲情况表》和《1821年至1836年麻洼鸦片经孟买、达曼运销中国数量表》。
  鸦片战争后,《中国邮报》也刊登了1850年后一些年度关于印度麻洼鸦片出口情况的资料,但只是年度之间的相互比照刚”。
  1855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根据菲普斯的《中国及东方贸易论》、凯恩的《东印度公司管理史》、《中国邮报》等一些资料编成了一张关于从1798年到1855年间孟加拉和孟买鸦片出口量的完整表格,其中1829年前的数据也是源自菲普斯,而1829年到1849年间的鸦片量是根据当时印度出版的杂志《印度之友》(Friend ofIndia)、《1855年殖民年鉴》(Colonial Almanac for 1855)和凯恩的《东印度公司管理史》。1850年后的数据则是取自《中国邮报》(China Mail)。这就是当今学者经常提到的所谓“麦都思报告”。
  1881年12月,英印政府在给伦敦印度部的一封信件中有一张附录,详细记述了从1830年到1860年间从印度出口到中国的鸦片数量和税收。这就是后来被称为《印度输华鸦片箱数和印度政府的纯收益(1830~1860)》(以下简称《纯收益表》)的表格。
  进入20世纪,美国人马士于1910年出版了《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书中表丁、表戊、表庚分别记述了19世纪最初60年印度鸦片每年的输华数量,其依据分别是菲普斯的著作、“麦都思报告”和裨治文在《中国丛报》上发布的数据,还有个别数据是马士自己的估算。仔细对比《关系史》、“麦都思报告”和《中国丛报》所提供的数据,就会发现《关系史》中1800~1828年的数据是已经被麦都思和裨治文转引过的菲普斯的数据,而其1828年后的数据则是将裨治文在《中国丛报》上的后两份表格中的数据拼合而成的。
  1926--1929年,马士发表了他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在这部编著中,马士没有采用其《关系史》中的数据,而是根据东印度公司的原始档案编制了新的鸦片贸易数量表。该书提供的数据有两种:一种是每个贸易季度后所附的广州鸦片贸易表,起止时间是从1817~1818年到1833~1834年度;另一种是该书四五卷合订本第402页提供的1818~1827年鸦片进口统计表。两种数据相互之间有很大出入,有的年度相差在1000箱以上。马士对于这两种数据既没有说明其资料来源,也没有强调哪一种更加真实一些。前一种数据不仅包含了各国商人在华进行的印度鸦片贸易数据,而且还涉及土耳其鸦片在华贸易情况。另外,这些数据常常是与广州贸易的其他商品数据同列一表。考虑到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机构设置情况,能够为公司提供此种在华贸易全面情报的机构只能是公司设在广州的特选委员会,至于其资料的获取渠道则不为人知。后一种数据则与《广州纪事报》的完全相同,这说明二者依据的是共同的资料来源。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这些鸦片贸易数据出现差异是由于它们出自于不同的档案文件或报刊,有的甚至是编者自己折算或估算的。要想进一步把握各年度输入中国的实际数据,需要对早期文献资料来源的可靠性作进一步认定。
  
  三、早期文献及其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评估
  
  上述早期文献中,真正的原始文献有以下七种:菲普斯《中国及东方贸易论》、裨治文在《中国丛报》上发表的《鸦片:英印政府因它而获得的税收;39年的销售数量;从孟加拉向中国等地的出口数量;以及从孟买和达曼向中国等地的出口数量》一文、英国议会文件中的《纯收益表》、麦都思报告、马士《编年史》、《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 菲普斯《中国及东方贸易论》提供的数据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因为菲普斯曾在加尔各答的英印政府机构工作过,有机会接触官方资料,所以他提供的数据应当是来自官方统计。其次,因为与统计在华贸易数量的难度相比,公司掌握自己拍卖的鸦片数量更为容易,所以这种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应该相对较高。该资料的缺陷是没有包含达曼、第乌等葡萄牙口岸出口的麻洼鸦片,而“只是给出了在加尔各答拍卖的巴特那和贝拿勒斯鸦片”和“1821年后九年间由公司从内陆(麻洼土邦)购买并在孟买出口的麻洼鸦片数量”。
  裨治文文中包含了三组数据:《1798--1799贸易年度至1836---1837贸易年度东印度公司在加尔各答销售情况表》《1795年至1835年加尔各答鸦片运销中国、印度群岛和欧洲情况表》和《1821年至1836年麻洼鸦片经孟买、达曼运销中国数量表》。裨治文自述其依据的材料是菲普斯的著作、《加尔各答导游》(Caleutta Courier)、《新加坡编年》(singapore Chromele)、《马卡斯塔正义》(MacaisaImpartial)等杂志和其他材料(other resouces)。按照马士的说法,第二组数据是“由裨治文编制而成的”。吴义雄认为,第一组数据和第三组应该是取自菲普斯的著作。但是,菲普斯著作中的数据只是提供了1798~1829年从印度加尔各答出口的具体数据和1821~1829年由孟买出口的麻洼鸦片量。也就是说,裨治文在第一组和第三组数据不仅超出了菲普斯叙述的时间范围,而且包含了达曼出口的鸦片,从而也超出了菲普斯叙述的空间范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裨治文的三组数据全部是根据其自述依据由他自己编制而成的。不仅这些依据的可靠性无法保证,而且还有些依据没有加以说明,因此,裨治文提供数据的可靠性就不能不遭到质疑。
  《纯收益表》中的数据包含出口到中国的孟加拉鸦片和麻洼鸦片两种数据。其中麻洼鸦片的数据是1864年由英印孟买海关提供的陶㈣, 但却存在一定缺陷:第一,其中五个年度的麻洼鸦片的数据是通过税收进行的折算,而并非实际的出口箱数;第二,另有四个年度的麻洼鸦片数据因存在两种税率而无法进行箱数折算;第三,直到1843年英国征服信德前,英国始终无法阻止麻洼鸦片从葡萄牙控制的港口出口,因此1843年前的这些麻洼鸦片数据无法包括从达曼等葡萄牙港口出口到中国的麻洼鸦片;第四,登记运往中国的鸦片可以在离开口岸后运往其他地方,而那些登记运往 其他地方的鸦片也有可能改变路线而运到中国,因此该数据并非绝对准确,尽管如此,《纯收益表》数据的优点却更引人注目。首先,绝大多数数据明确具体,个别数字甚至具体到半箱,而且没有经过折算。其次,该种数据应当是各种文献中最可靠的。虽然该数据是出现在东印度公司1881年一封信件的附录中,但是它最早的出处却是公司的财税档案。1876年,盎格鲁及东方禁止鸦片贸易协会(The Anglo-Oriental Soe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Opium Trade)秘书特纳曾著有《英国鸦片政策及其在印度和中国之后果》一书。该书曾根据公司财税档案第65卷列有1834~1835年度到1873—1874年度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表。特纳的数据与《纯收益表》数据完全相同,说明后者亦是来源于公司财税档案。因为财税数据的改动者将面临经济犯罪的指控,所以财税档案应该比其他档案更加真实可靠。
  麦都思报告的数据由三个部分组成:1798--1829年前的数据是源自上文已经讨论的菲普斯著作;1830~1849年数据的根据是《印度之友》《1855年殖民年鉴》和《东印度公司管理史》,其中麻洼鸦片数量全部属于折算数据,而作者对这一时段孟加拉鸦片数量的准确性则不置可否;1850~1855年的数据是来自《中国邮报》,但是,连麦都思本人对此文献也心存不满。
  就《编年史》的数据而言,有如下优点。第一,这些数据是在华的鸦片贸易统计,不会包含运到其他国家的鸦片。第二,这些数据在理论上包括了葡萄牙出口的各麻洼土邦生产的鸦片,所以是在华贸易的全部印度鸦片的统计。不过,上述优点成立的前提是这些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马士编写《编年史》依据的是东印度公司的档案文件,档案文件的真实性毋庸置疑。但是,如前文分析的那样,这些资料必是由在广州的特选委员会提供给公司的。那么,在当时鸦片贸易属于走私贸易的大背景下,特选委员会是通过什么渠道搜集到既涉及公司和英国私商又涉及其他国家商人在华鸦片贸易资料的?这些渠道的可靠性又如何来予以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编年史》数据的可靠性。更有甚者,其许多年度的数据甚至远低于英属印度的出口数量,这就更加令人怀疑这些档案文件的准确性。
  《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提供的数据都有很重要的价值,前者提供了中国市场的鸦片消费数据,后者提供的是在伶仃洋的交货数量。两种数据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提供确切的资料来源,而且其许多年度的数据也远远低于英属印度的出口数量,所以其可靠性“还需要通过与其他资料的对比研究,才可以确定。”
  综上所述,就可靠性而论,在各种原始文献中应首选《纯收益表》,其次是菲普斯的著作。如果关于同一年度的鸦片贸易情况有多种文献记载,应当优先选择最为可靠的一种。据此,笔者认为1798—1829年的鸦片输入量应采用菲普斯提供的数据,1830—1860年的鸦片输入量应采用《纯收益表》中的数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纯收益表》中的数据可视为由英属印度运到中国的鸦片,而菲普斯提供的数据则是指英属印度输出的鸦片,两种数据均不包含从葡萄牙港口和信德等土邦出口的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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