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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及绩效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目前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创新得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产权 农地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指构成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分割、界定及归属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总和。豍按照产权各项权能集中统一的程度,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演进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一、土地改革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土地产权私有化。
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是中国新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区和台湾地区外,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亿无地、少地农民先后无偿分得了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土改改变了农村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使农村贫中农占有耕地占全部耕地面积比重的90%以上。温铁军称土地改革是一次体现公平原则的成功的私有化。豎
(二)土地改革对农地产权的影响。
土地改革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进行的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它打破了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产权制度,确立了“农户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产权结构,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集农民于一身,激发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恢复与发展。据有关资料,1952年与1949年相比,全国农业生产总值增加了48.5%,粮食产量增加了42.8 %,制度变迁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
农业合作化主要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是农户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起来,在生产劳动上进行相互帮助,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有。这种劳动协作形式并没有改变农民的土地产权结构,农民在占有土地的同时,拥有自主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權,农民享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实行统一经营,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并适当给付报酬。社员集体劳动,按照劳动付出和入社土地数量。初级社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农民所有这一基础,比较符合农民的觉悟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了农业的发展。高级合作社是将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的要素报酬,社员集体劳动,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形成了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基本消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集体,当然集体享有的产权也是不完整的,也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
(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在合作化初期,政府为工业资本积累资金攫取农业剩余的目标很难实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控制,1958年,全国开始在农村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私有制彻底消灭。人民公社体制并没有带来相应的规模效益,相反极高的组织管理成本和极低的经济效益导致了农业生产力的大破坏,引发了严重的农业危机。1961年,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产量都跌落到1951年甚至是1949年的水平,人口非正常死亡数千万人,经济损失1200亿元。豏1960年中央开始探索修正人民公社的生产组织规模,经过多次讨论,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在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农地产权制度,有学者把这次调整称为政策退却。豐但这次退却对恢复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
(三)分析与评价。
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过程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逐步被分化、模糊、肢解和否定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最终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人民公社体制强化了国家对农业的控制,为国家工业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它同时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力。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缺乏明确的土地所有者,一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政社合一,公社作为基层政权组织隶属于区、县政府,生产大队、生产队隶属于公社,因此三者都不能独立支配社区内的土地。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可能随时受到大队和公社的侵蚀,土地的经营决策权农村集体无权决定,必须服从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能完全归集体所有,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支配,产权的模糊造成了农业效率的低下。
人民公社体制的另一个问题是产权残缺导致了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劳动激励过低。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个人的努力程度与应得的报酬不相一致,公有财产的收益和损失基本上是外部性的,社员不能通过个人努力最大化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因此社员倾向于在获取同等收益条件下使个人努力最小化来降低劳动成本,以偷懒方式“搭便车”。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必然导致其绩效的低下。因此对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是历史的必然。
三、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家庭承包制的形成与完善。
家庭承包制的形成阶段(1978—1983),农村改革先后经历了包产到组、包干到组、联产计酬、包产到户、联产承包、分户承包等不同形式,直到1983年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4年至今是家庭承包制的完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通过稳定土地承包期和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来完成的。在我国基本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为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
(二)分析与评价。
家庭承包制在改革初期是农民自发进行的,但在全国的推行是各级政府用行政力量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此它是农民自发创造制度和政府供给制度相结合的过程,是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家庭承包制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解决了原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监督和激励不足问题,节约了交易费用,使农民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和部分处分权,增强了农民的投资动机,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在家庭承包经营发展的同时,集体经济衰落了,大多数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已解散或名存实亡,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失,成为了目前农地产权制度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
四、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
1、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必须与我国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任何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2、尊重农民意愿是农地产权制度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仅有制度供给方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来自制度需求方的协作与配合。因为“评价效率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比双方都同意的交易所产生的总效用要低。”
3、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制度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有效的产权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权利束都集中于同一主体,相反,成功的制度安排表现为权利的适当分解。
4、家庭经营是有效的产权组织形式。农业生产周期性长、不确定因素多,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和空间上的分散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农业生产进行有效监督非常困难。而家庭经营因成员之间利益高度一致性无需监督费用,并且可以使生产者的努力程度与努力报酬相一致,从而能对生产者形成努力的激励,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作者: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1王有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几点思考.经济与法制,2008,(12)
2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150页.
3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六十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4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产权与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关键词产权 农地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指构成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分割、界定及归属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总和。豍按照产权各项权能集中统一的程度,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演进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一、土地改革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土地产权私有化。
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是中国新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区和台湾地区外,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亿无地、少地农民先后无偿分得了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土改改变了农村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使农村贫中农占有耕地占全部耕地面积比重的90%以上。温铁军称土地改革是一次体现公平原则的成功的私有化。豎
(二)土地改革对农地产权的影响。
土地改革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进行的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它打破了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产权制度,确立了“农户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产权结构,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集农民于一身,激发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恢复与发展。据有关资料,1952年与1949年相比,全国农业生产总值增加了48.5%,粮食产量增加了42.8 %,制度变迁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
农业合作化主要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是农户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起来,在生产劳动上进行相互帮助,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有。这种劳动协作形式并没有改变农民的土地产权结构,农民在占有土地的同时,拥有自主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權,农民享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实行统一经营,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并适当给付报酬。社员集体劳动,按照劳动付出和入社土地数量。初级社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农民所有这一基础,比较符合农民的觉悟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了农业的发展。高级合作社是将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的要素报酬,社员集体劳动,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形成了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基本消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集体,当然集体享有的产权也是不完整的,也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
(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在合作化初期,政府为工业资本积累资金攫取农业剩余的目标很难实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控制,1958年,全国开始在农村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私有制彻底消灭。人民公社体制并没有带来相应的规模效益,相反极高的组织管理成本和极低的经济效益导致了农业生产力的大破坏,引发了严重的农业危机。1961年,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产量都跌落到1951年甚至是1949年的水平,人口非正常死亡数千万人,经济损失1200亿元。豏1960年中央开始探索修正人民公社的生产组织规模,经过多次讨论,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在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农地产权制度,有学者把这次调整称为政策退却。豐但这次退却对恢复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
(三)分析与评价。
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过程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逐步被分化、模糊、肢解和否定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最终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人民公社体制强化了国家对农业的控制,为国家工业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它同时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力。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缺乏明确的土地所有者,一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政社合一,公社作为基层政权组织隶属于区、县政府,生产大队、生产队隶属于公社,因此三者都不能独立支配社区内的土地。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可能随时受到大队和公社的侵蚀,土地的经营决策权农村集体无权决定,必须服从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能完全归集体所有,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支配,产权的模糊造成了农业效率的低下。
人民公社体制的另一个问题是产权残缺导致了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劳动激励过低。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个人的努力程度与应得的报酬不相一致,公有财产的收益和损失基本上是外部性的,社员不能通过个人努力最大化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因此社员倾向于在获取同等收益条件下使个人努力最小化来降低劳动成本,以偷懒方式“搭便车”。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必然导致其绩效的低下。因此对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是历史的必然。
三、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家庭承包制的形成与完善。
家庭承包制的形成阶段(1978—1983),农村改革先后经历了包产到组、包干到组、联产计酬、包产到户、联产承包、分户承包等不同形式,直到1983年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4年至今是家庭承包制的完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通过稳定土地承包期和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来完成的。在我国基本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为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
(二)分析与评价。
家庭承包制在改革初期是农民自发进行的,但在全国的推行是各级政府用行政力量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此它是农民自发创造制度和政府供给制度相结合的过程,是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家庭承包制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解决了原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监督和激励不足问题,节约了交易费用,使农民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和部分处分权,增强了农民的投资动机,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在家庭承包经营发展的同时,集体经济衰落了,大多数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已解散或名存实亡,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失,成为了目前农地产权制度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
四、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
1、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必须与我国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任何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2、尊重农民意愿是农地产权制度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仅有制度供给方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来自制度需求方的协作与配合。因为“评价效率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比双方都同意的交易所产生的总效用要低。”
3、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制度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有效的产权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权利束都集中于同一主体,相反,成功的制度安排表现为权利的适当分解。
4、家庭经营是有效的产权组织形式。农业生产周期性长、不确定因素多,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和空间上的分散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农业生产进行有效监督非常困难。而家庭经营因成员之间利益高度一致性无需监督费用,并且可以使生产者的努力程度与努力报酬相一致,从而能对生产者形成努力的激励,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作者: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1王有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几点思考.经济与法制,2008,(12)
2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150页.
3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六十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4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产权与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