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构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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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ighly Automated Vehicle,下称HAV)虽已超出“自动化”阶段而向“智能化”发展,但其本质仍为客体而非主体。在HAV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问题上,因其驾驶人的弹性驾控模式与产品缺陷的自助形成机理较为特殊,难以直接援引现有认定规则。基于对与之近似的典型特殊侵权场景比对,以及科技创新和受害人保护的利益平衡考量,目前高度危险责任模式与劳务派遣责任模式均不宜适用于HAV侵权,现阶段应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路径,并应对法律文本中相关概念作扩大解释以涵盖H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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