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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于2010年3月进入某电厂从事电力维修工作.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电厂向我发放了2010年初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电厂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无正当事由拒绝加班进行电力抢修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关系。”我看完手册后在上面签了李,电厂也在劳动合同书附加条款中进行了该项约定。今年10月的一天,我下班后接到厂办紧急通知.某小区大面积停电,要求加班作业。但因家中来客我拒绝了加班。事后,电厂以我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请问电厂以这样的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