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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出台,明确将互联网诊疗与实体医疗机构相联系,确定了互联网诊疗的范围,要求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与省级平台进行对接,从根本上改变了互联网诊疗发展无据可依的状况。然而,当前的制度规定仍有欠缺,例如:对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责任缺乏规定,相应罚则不明晰,互联网诊疗的监管机制有待理顺。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空医院和社会办医从各自立场考虑,对互联网诊疗的态度不一;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担心放开准入后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而社会办医进入互联网医院领域的愿望强烈却准入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