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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刑事和解的定义,大致经历了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阶段大体都是参照西方定义。将刑事和解与“Victim-Offender Mediation”或“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等同。前者称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涵义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区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入刑事处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