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 :广西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on_x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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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在处理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民事赔偿纠纷时 ,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考虑到学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应建立与完善学校限额赔偿原则以及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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