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文科学报质量评估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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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明确提出的学报质量评估标准,亦为我刊对来稿的要求。在此,特敬告向我刊投稿者按此标准撰稿。
其他文献
<正>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山东省法学会联合主办的本届年会,于1992年10月14日至18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近9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68篇。与会代表通过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方式广泛交换了意见,对部分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深入进行探讨,现将有关观点和内容简述如下。一、转变诉讼观念,完善刑诉法制多数代表认为,健全刑诉法制,必须首
<正> 1986年,我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一文中提出:“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基本缺陷,就是忽视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形而上学的东西太多,例如,把犯罪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并列要件,只讲分析,不讲综合,这就割裂了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和破坏了犯罪行为的整体性。”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正式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和刑罚的对象,从而使我国法学界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告一段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人犯屝的现象日趋严重,国家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日渐
<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迅速发展,已施行了十多年的我国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名的设立上,还是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均存在滞后现象,很难适应当前与今后进一步改革开放形势下处罚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修改刑法已是当务之急,而在刑法修改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定刑的调整。对于如何调整法
<正> 三、犯罪构成的性能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
<正> 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它关系到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随着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由于工业化过程中处置失当,尤其是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
<正>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正> (三) 刑罚适用考虑形势需要是我国刑法的自身要求。我国刑法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制定的。因此,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都充分体现着实事求是和从实际出发的基本精神。这是因为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与社会治安形势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因为犯罪的起伏升降,社会稳定和群众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和论述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是邓小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蓬勃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正> 我国目前正着手于修改刑法的准备工作,对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的修改补充,将是刑法修改补充的重点之一。这里,笔者试图就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做一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经济刑事立法,就是将严重危害经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法予以制止。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就是指立法者只有在“必要条件”下,才能将某种经济危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