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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其中仅为独家之见,无法实现面面俱到,难免存在表述偏差,仅供参考。一、关于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对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以及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或技术规范作了规定,其执行的主体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此,在一些基层兽医部门中产生了"既然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那么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