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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将票据抗辩权按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笔者认为若票据债务人对此权利外观的形成有可归责性,而相对人因信赖此权利外观,善意的受让票据且支付了对等的代价.则此时赋予该特定票据债务人以无限制的抗辩权。有失公平,也有害票据的安全与流通。故而提出将此一类抗辩事由单独划分出来,作为有效性抗辩,并对有效性抗辩的内容、效力等的设计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