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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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同时,执法公信力是综合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实效的重要标准。是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笔者主要探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概念的缘起、内涵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概念;解析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这就为我们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增强和保障执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刻领会并努力落实这一要求,是政法机关树立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保障之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任。因此,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性任务。执法公信力是当前的执词,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年来,被媒体频频关注和曝光的事件,其中有涉及执法机关公信力方面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研究与探讨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对公信力的研究现状检视,可发现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能力说,认为公信力是一种职业技能,职业素养。
  第二,评价说,认为公信力是公众对执法机关的评价和信任程度。
  第三,复合说,体现能力说与评价说之结合。上述这些说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试图就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作进一步地梳理和理论澄清。
  
  一、公信力概念的缘起
  
  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公信力作为普遍性的群体意识,它是一种信心和信任的结晶体,是个体自然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涉及个体人的心灵,以个体人的属性为基础。它是发自个体内心深处的感触和体验,正是一个又一个个体的相加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感染才使得这种原本的个体属性转化为带有普遍性的群体意识。这也就决定了群体化的公信来自于个体的私信[1]。公信力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产物,首先它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并且,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和好感演绎而来的。由此而决定了它是以必要的物质文明为基础所催生的一种精神文明。鉴于司法权在当今法治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使得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升华为社会政治文明的表征。
  对于公信力缘起的研究是展开公信力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中国古代,司法的公信力融合在对国家统治的服从上。严刑峻法下的秦代,服从于暴政苛法,而专制集权下的封建其他王朝,虽存在儒家礼教的精神,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
  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际上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司法成为调节国家与公民(或社会组织)关系,缓解两者矛盾的重要手段。有学者研究认为,现代司法有以下基本功能:首先,审理和裁决案件,从而解决社会各种类型的纠纷。其次,保障纠纷解决过程也就是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的权力。最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侵犯。这些功能和职责的履行需要社会公众的充分理解和认同,这样最终才能达到司法权力的内在运行和社会公众认同心理的高度契合,这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完美状态,也就是所说的认同型司法公信力。即这时公众才能在与司法的交往与互动中产生对于司法的价值共识与心理认同,进而产生对于司法的自由信仰和依赖。司法的公信力才得以最完全的实现[2]。
  中国的法律移植始于近代,由于政权的更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真正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之后,1978年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才走上正轨,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与此相关的司法公信力问题逐渐受到重视。我国在1979年之后,积极改进法律调整方式,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学者研究,对“法治”一词的正式使用,早见于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法律“能够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后来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文件也曾使用过“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提法[3]。
  但是,依法治国的首次正式表达是在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的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体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4]。后来,最终的法律化是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方略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含义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办事等。其中,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中国法治的实践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要的来源。在法治理念的背景下,执法公信力问题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
  执法公信力是国家公信力的重要范畴,国家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信任的力量。其主要指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问题。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履行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只有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求真务实,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才能真正树立国家政府形象。执法公信力,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全部执法工作和所有执法行为的信任程度。“信者,行之基也”,执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尺,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要素之一。关于“公信力”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候,特别强调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随后,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再次提出了“执法公信力”,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做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着力保障国家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着力保证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由于胡锦涛总书记几次提出“公信力”的概念,从而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于是成为当前专家学者研究与探讨的理论热点。
  
  二、执法公信力的概念解构
  
  (一)公信力的意蕴
  首先讲“公”字,“公”指公众、大众、社会公众、社会大众,社会舆论、舆论媒体、社会媒体,“公”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是公民群体,二是代表反映公民呼声的媒体组织。
  其次谈“信”字,“信”则是信任、信用、信心、信服、信仰之义。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信”的含义,一是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服程度,二是执法机关本身通过执法能力、执法过程、执法质量、执法水平所表现出来的信誉、信用、信义。
  再说“力”字,“力”指力量、作用力。这里的“力”一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执法能力、基本素养、职业道德。二是指执法机关的作用力、战斗力。三是执法团队、先进集体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魅力,从他们身上折射出来的魅力,彰显出来的魅力,进而影响公信力的评价。四是指执法机关人员本身在执法过程中的影响力。
  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平、正义、权威、效率、民主、道德、伦理等内容。“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更多的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
  公信力体现了一个机关或特定活动存在的权威性及其在社会中的信誉度和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其核心是信任与信赖,而这种信任的主体是社会公众。
  公信力是政法机关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政法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政法机关要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中,必须认真践行法律,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提高政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执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是一个蕴涵着二维互动结构的概念。从权利行使角度看,执法公信力是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一种公共信用,是执法机关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执法公信力是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社会公众心中所建立的一种信服状态,是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工作以及执法人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信仰和遵从。故此,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执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执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
  (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提高执法公信力对检察机关特别重要,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其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信用”执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目标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信用;二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任。信用和信任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核心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共信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心理认同。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不仅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更是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身为法律监督机关,使命神圣、责任重大。而提高执法公信力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放在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地位,确保检察权不被滥用,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树立国家公信力形象
  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国家公信力,有利于树立国家公信力的形象,彰显国家权威,有利于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政治素养的评价,同时也是对其合法性的检验。执法公信力的提高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执法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进一步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信心丧失。因此,执法公信力是影响执法成败的一项重要因素,执法机关必须具有公信力,才能在执法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使人民群众相信法律并支持、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所以,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只有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要求,维护法律权威,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6],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只有能产生实际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因此,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遵从意识。
  (四)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是提高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
  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执法公信力是综合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标准。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其他执法机关行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理应在社会生活和司法活动领域保持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而要使法律监督工作获得来自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使法律监督权威得到被监督对象的自觉遵从,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公正和高效,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公正赢得权威,以权威保证公正。
  (五)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塑造检察机关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执法权威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直接产生于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办案的评判行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赖于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自觉维护执法权威。
  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塑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有利于激励广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3]李步云.走向法治[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M].人民出版社,1997.
  [5]王翠英.现代公信力的道德价值[N].光明时报,2005-7-26.
  [6]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文大稷,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副高职称,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文化;秦在东,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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