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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福利政策闻名世界。福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把贫富“拉平”的政策,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瑞典的福利令人艳羡,说是“从摇篮到坟墓”一点也不夸张。新生儿的父亲有权9个月不上班,母亲自然也照样在家领薪水看孩子;孩子16周岁之前父母可以得到生活津贴;享受完9年义务教育之后,想继续学习可以得到学习津贴;生病可以享受病假补助;医药费和医疗费大部分由国家负担;失业可领失业救济金。
100多年前,瑞典还是欧洲最贫困的国家之一,全国75%的人口是农民,绝大部分生活清贫。当时也曾立法扶助底层贫民,但收效甚微。1929年,受经济大萧条的冲击,失业率高达30%,爆发了反失业、反饥饿的群众运动。1932年,社会民主党以“人民国家”为口号在竞选中获胜执政,用公债兴建公共工程、展开大规模工会与雇主谈判等办法,大大化解了劳资矛盾,成为当时最平静的国家之一。
大萧条使政府意识到,工人和平民最害怕的不是失业,而是失业后的生活困窘,如能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福利制度,失业人群就不会陷入窘境,也就不会产生巨大的社会矛盾。1963年,《公共保险法》要求人们将退休金、养老金、疾病保险、父母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合在一起,统一交给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同时,基于经济增长不仅仅取决于财富的创造,更取决于公平的分配;不能在积累后再考虑分配,而是在一开始就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的认知,从战后到上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起来。
养老金:65岁以上的公民可领取保障养老金,人人有份且数额相同,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其一生收入的多少和纳税情况,领取附加养老金,以促使人们终生努力工作;61岁可退休,也有权工作到67岁。
医疗保险:医药费一年不超出900克朗时,完全由个人支付,超出部分可享受50%~90%的补贴;若超出1800克朗,超出部分则完全由国家承担。职工生病后,第一天无工资,其后13天的病假工资由雇主支付;第2至第3天为原工资的75%,第4至第14天为90%。14天以后则由公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补贴额视生病时间长短,为原工资的75%。
失业补贴: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救济,为原工资的75%。
住房政策:坚持以福利思想为基础,实行普遍受益原则。“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国民的社会权利”。主要目标是:减少住房短缺;提高住房的空间水平;将房屋造价降低到使收入一般的家庭能够租到足够大且设备齐全的住房。住房建设,一是政府直接投资;二是合作社投资;三是私人投资。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获得住房的主要方式靠政府投资建房和合作社建房。
实际上,福利制度的核心就是以较高的税收筹措资金,利用制度进行高度的收入转移。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用法令严格地替公民进行收入的合理安排,同时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即把相对高效率的生产部门所赚取的高额利润纳入平等收入分配体系中,使得高盈利企业和部门的财富能为全社会所共享。这种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和平衡机制,有效防止了因经济低潮而产生“大船倾斜”。
从所有制看,瑞典90%以上的企业都是私有制,但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最显著的不同,就是瑞典的企业需上缴更高额的税款。正是这个不同,显示了在分配领域,瑞典更加公平。简单地讲,瑞典政府追求的是:我虽不拥有这些东西,却要拥有对这些东西的分配权,至少是部分的、关键的分配权,以便让全体公民尽可能公平地获得这些东西。
当然,这套制度粗线条来看很简单,实际应用却十分复杂,它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领域,可谓细致入微。对个人来说,平日生活除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外,几乎任何经济活动都要缴税。
蜡烛在瑞典人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点燃蜡烛,自己熟悉的家现出别样的风情,工作了一天的劳累在温馨的烛光中得到放松。如果家里来了客人,喝茶聊天时,摇曳的烛光会平添几分浪漫。“蜡烛文化”不仅陶冶了瑞典人的情操,还隐喻着他们对光明的理解:无论现在怎样,前途总是光明的。这有助于缓解人们面对困难时的紧张和无助,给人以信心和勇气。(秦富民)
瑞典的福利令人艳羡,说是“从摇篮到坟墓”一点也不夸张。新生儿的父亲有权9个月不上班,母亲自然也照样在家领薪水看孩子;孩子16周岁之前父母可以得到生活津贴;享受完9年义务教育之后,想继续学习可以得到学习津贴;生病可以享受病假补助;医药费和医疗费大部分由国家负担;失业可领失业救济金。
100多年前,瑞典还是欧洲最贫困的国家之一,全国75%的人口是农民,绝大部分生活清贫。当时也曾立法扶助底层贫民,但收效甚微。1929年,受经济大萧条的冲击,失业率高达30%,爆发了反失业、反饥饿的群众运动。1932年,社会民主党以“人民国家”为口号在竞选中获胜执政,用公债兴建公共工程、展开大规模工会与雇主谈判等办法,大大化解了劳资矛盾,成为当时最平静的国家之一。
大萧条使政府意识到,工人和平民最害怕的不是失业,而是失业后的生活困窘,如能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福利制度,失业人群就不会陷入窘境,也就不会产生巨大的社会矛盾。1963年,《公共保险法》要求人们将退休金、养老金、疾病保险、父母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合在一起,统一交给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同时,基于经济增长不仅仅取决于财富的创造,更取决于公平的分配;不能在积累后再考虑分配,而是在一开始就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的认知,从战后到上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起来。
养老金:65岁以上的公民可领取保障养老金,人人有份且数额相同,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其一生收入的多少和纳税情况,领取附加养老金,以促使人们终生努力工作;61岁可退休,也有权工作到67岁。
医疗保险:医药费一年不超出900克朗时,完全由个人支付,超出部分可享受50%~90%的补贴;若超出1800克朗,超出部分则完全由国家承担。职工生病后,第一天无工资,其后13天的病假工资由雇主支付;第2至第3天为原工资的75%,第4至第14天为90%。14天以后则由公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补贴额视生病时间长短,为原工资的75%。
失业补贴: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救济,为原工资的75%。
住房政策:坚持以福利思想为基础,实行普遍受益原则。“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国民的社会权利”。主要目标是:减少住房短缺;提高住房的空间水平;将房屋造价降低到使收入一般的家庭能够租到足够大且设备齐全的住房。住房建设,一是政府直接投资;二是合作社投资;三是私人投资。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获得住房的主要方式靠政府投资建房和合作社建房。
实际上,福利制度的核心就是以较高的税收筹措资金,利用制度进行高度的收入转移。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用法令严格地替公民进行收入的合理安排,同时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即把相对高效率的生产部门所赚取的高额利润纳入平等收入分配体系中,使得高盈利企业和部门的财富能为全社会所共享。这种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和平衡机制,有效防止了因经济低潮而产生“大船倾斜”。
从所有制看,瑞典90%以上的企业都是私有制,但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最显著的不同,就是瑞典的企业需上缴更高额的税款。正是这个不同,显示了在分配领域,瑞典更加公平。简单地讲,瑞典政府追求的是:我虽不拥有这些东西,却要拥有对这些东西的分配权,至少是部分的、关键的分配权,以便让全体公民尽可能公平地获得这些东西。
当然,这套制度粗线条来看很简单,实际应用却十分复杂,它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领域,可谓细致入微。对个人来说,平日生活除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外,几乎任何经济活动都要缴税。
蜡烛在瑞典人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点燃蜡烛,自己熟悉的家现出别样的风情,工作了一天的劳累在温馨的烛光中得到放松。如果家里来了客人,喝茶聊天时,摇曳的烛光会平添几分浪漫。“蜡烛文化”不仅陶冶了瑞典人的情操,还隐喻着他们对光明的理解:无论现在怎样,前途总是光明的。这有助于缓解人们面对困难时的紧张和无助,给人以信心和勇气。(秦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