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

来源 :国际经济法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y853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理标志保护的早期历史即已反映出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所具有的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以及市场竞争等功能.从全球化视角,特别是近代以来主要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以及《日内瓦文本》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变迁以及保护规则的具体设定来看,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混淆保护”到“淡化保护”的演变历程,还存在“相对保护”与“绝对保护”的路径分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二是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和“私有化”.在国际上,《里斯本协定》不太成功说明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静态的“绝对权利”来维护的极端做法,并非切合实际的路径选择,《TRIPS协定》针对不同商品类别设定的“双重保护标准”也备受争论和质疑.相对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新出台的《日内瓦文本》,尽管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但是《日内瓦文本》对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重新设定,包括科学设定地理标志“声誉”这一核心保护要素,明文规定地理标志可以寻求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以及在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关系等方面的诸多新规定,则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能够为我国构建地理标志强保护规则提供启示和借鉴.
其他文献
WTO成员在新冠肺炎疫情等PHEIC时期采取的大部分临时贸易措施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较大、对实现保护人类、动物生命或健康的目标缺乏贡献、存在合理可用的替代措施或以构成武断、不合理歧视的方式实施,而难以认为符合GATT、GATS的公共卫生例外或《SPS协定》的具体义务条款规定.成员采取的临时动植物检疫措施应基于《SPS协定》所认可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但在缺乏相关科学证据时可根据《SPS协定》第5.7条暂时维持额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鉴于WTO在争端解决程序和救济方式上的局限、对成员公共卫生管辖权的限制降低了
当下学界对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理争议较大,但无论基于隐私权抑或个人信息权,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规范取向都具有正当性.而仅采用人格权或财产权之保护向度远不足以囊括所有争议,必须破除“二元择一论”困境.基于此,有必要考察欧美统一型与分散型的立法经验和场景化与机械化的保护机制,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模式提供比较法镜鉴.首先,应在立法层面上创设多层规范架构,即以特别规范保护为统摄、以民事规范保护为依托、以公法规范保护为基础.尔后,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构建场景化保护机制,即塑造基于信任和责任的多重理性主体、创建分
1940年,周恩来、邓颖超、董必武在红岩村八路军驻重庆办事处接待印度活动家查帕达伊亚夫人 。(重庆市委外办图片)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作为非执政党,在对外交往中不能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党开展合作,但作为推动中国进步的重要政治力量,仍可通过各种方式和外国开展交流。以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国共产党南方局书记周恩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南方局就创造性地提出了“半独立外交”的工作思路。当时中国
针对不同时期农民政治参与情况的分析最能揭示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百年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动员型参与、吸纳型参与、回应型参与、互动型参与、共治型参与等发展阶段,呈现出特定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任务语境下的鲜明特征。其中,政党、农民、农村和农业成为影响政治参与的最重要变量,逐渐形成农民政治参与的“先进性、主体性、结构性、协同性”传承路径,从此中国农民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政治参与路子。放眼未来,对标中国共产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扎实推动“三农工作”,夯实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