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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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编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款,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察期,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接受教育和矫治,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实际运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中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界限难以区分
  单纯从理论角度而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二者的区分是容易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本身应当起诉的案件,在正常起诉情况下,检察院估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当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一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有条件的不起诉,并保留起诉的可能性。相对不起诉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所以說,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比相对不起诉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两者的适用对象没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
  然而,在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因其在立法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难以区分。
  首先是在罪名适用上,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起诉并未对罪名作出限制,实践中不仅超出了上述三章所规定的罪名,甚至可以涉及刑法第二、三章中的罪名。其次在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起诉仅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且系未成年人适用,而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也就是说,在法理上,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比相对不起诉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发现,相对不起诉往往具备更大的弹性,这样,法律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2)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偏低、承办人因工作量增加而适用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基本上缺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主动性。调查研究及实践操作经验显示,办理一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工作量通常是办理一个简单起诉案件工作量的数倍。笔者所办理的张某、方某等四人抢劫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单单就本案四人做社会调查报告(去学校进行品行调查、与当事人父母沟通、听取被害人意见)就花去三天时间。实际上,三天时间已经足够审结不少简单的刑事案件。
  因为新刑诉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承办人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首先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不但在本院要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案情分析说理,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帮教,并与其他单位协调具体的工作。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又比较长(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积案上升,这些都对承办人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心里压力。所以当遇到起诉与不起诉在两可之间时,承办人一般都会选择起诉,而非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3)帮教形式多样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具备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不少的尴尬。
  首先是帮教单位主体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缺失,在实践中,一般多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但面对辍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当地社区街道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承办人往往对帮教对象无力进行深层次的帮教,无法对其及时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走上社会正途的目的难以实现。其次是帮教内容有所空泛,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2 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帮教协议中,往往在照抄上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再加上几点如要求被帮教人好好学习、遵守帮教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在实质上完成对被帮教人从生活习惯、精神面貌的改造,有悖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初衷。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构想
  1、严格区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原则上,一是在实践中,能够选择相对不起诉的,应适用相对不起诉;在不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是压缩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6个月拘役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给附条件不起诉腾出足够的空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可适应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应首先考虑适应相对不起诉,只有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应相对不起诉后可能存在较大再犯可能性或社会危害性的,才进而考虑附条件不起诉。①
  2、立足于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现实,规范、精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首先,完善对被起诉人的考察机制。②检察机关为有效解决巨大的工作量与目前紧缺的司法资源之间形成突出的矛盾,防止考察流于形式,并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察实效,需要创新考察方式,特别是可加强对外协调,与外部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配合机制,既可缓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发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而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例如,在坚持检察机关是办案主体、考察监督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协助的前提下,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可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供案件承办人参考;也可委托该机构参照两高三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落实帮教人员,制定帮教计划,评估帮教成效,在考验期结束前写成考察鉴定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提供重要参考。   其次,听证程序似无必要。许多地方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部程序中设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但一方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听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不利的。本来该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只是相关的办案人员、父母、老师所知晓,信息的传播范围狭小,然而公开听证无意之中将该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化,不少家长纷纷表达了怕孩子被周围同学负面评价、嘲笑的焦虑。从心理角度而言,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卑、自暴自弃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的最大问题是程序繁琐和适用率不高。听证制度会使原本已经比较复杂的制度变得更加繁琐。况且有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可以替代听证程序的功能,因而在将来制度中没有必要再设置附条件不起诉的事前听证程序。
  3、进一步完善帮教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
  首先,可以考虑将义工惩教制度引入帮教制度之内,通过有意义的劳动完成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三观重塑③。所谓义工,又称志愿服务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的个人。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惩教制度,是指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一种制度。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义工惩教制度兼具了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司法实践表明, 如果只注重惩戒, 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犯投入监狱、看守所或者少管所等封闭场所,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但如果只强调保护,对未成年罪犯仅判处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父母管教不力,其本人又因未受到严厉处罚而对自己过错不能正确认识,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反而违背了刑罚保护的目的。
  其次,定期思想汇报,密切联系监护人。具体时间可设定每月一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固定每月由嫌疑人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段时间的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并由检察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协助、配合。监护人的协助配合主要是及时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期的表现情况,一旦嫌疑人"故态复萌",应及时联系检察官进行再教育,防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其又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监护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考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再次,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例如"黑网吧"、游戏厅等。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涉足"黑网吧"、游戏厅等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有些未成年人正是在"黑网吧"、游戏厅内结识了一些"不良少年",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则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需要钱去上网、购买游戏装备等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附加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网吧等场所、接触特定人员的条件,隔绝诱发其犯罪的因素。
  注释:
  ①曹卿龙、傅琳英、宋斌帅、李晓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②曹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③廖慧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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