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磅员收受好处费让人“多装少报”货物如何定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mmerweix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
  2009年,犯罪嫌疑人汪某(男)与漳州市某电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订下协议,收购该电源公司废铅渣。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女)于2010年4月份被电源公司聘为仓管员和过磅员(负责记录磅机的重量读数),主要负责公司货物进出仓,包括废铅渣出售时,负责监督装车过磅事宜,再将磅单交公司进行核算。
  为了多装少报,汪某分三次送给张某好处费11000元,因而五次从公司拉出高出磅单记录数的铅渣。在最后一次装废铅渣,汪某拉一车铅渣到芗城区前山地磅站(个体)过磅,张某跟车到磅站,却任由汪某将实际重量的废铅渣36600kg改为15200kg, 瞒报21400kg(价值11万元)。之后,张某拿虚假磅单到公司报账时被发觉,该车货物被及时追回。
  【分歧】: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张某作为企业一名管理人员,利用其当任仓管员负责核定货物数量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1000元,任由汪某载走公司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从本案看,张某收受贿赂款数额达11000元,已大大越过立案追诉的5000元起点,所以构成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张某与汪某采用假磅单的虚假手段向公司报帐,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具备诈骗罪“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特征,而在福建关于诈骗罪的立案追诉起点规定为3000元,本案诈骗的铅渣价值达到10多万元,已属犯罪数额巨大,所以张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汪某相互勾结,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分析诈骗罪,本案若认定诈骗罪被害人则应是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公司内部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侵吞财物的行为,另外,犯罪的对象也不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欲从他人手中控制的财物骗到手),而侵占罪的对象实际上是已被行为人所掌握的财物,在本案中,被多装走(或者说被侵占)的废铅渣实际上是已被张某这一行为人所掌握的财物。
  再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非法行为,但侵犯的客体则不同,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和法人的财产利益,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侵犯的公司的正常活动和信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职务侵占罪获取的财物必须是所在单位的集体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取的财物是第三方送予受贿者的,关键是财物的归属和性质是谁的。张某的行为明显是有预谋的内外勾结,利用其负责监督过磅认定数量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套取公司的财物,其所收受的11000元应视为是分赃的一部分,财物的归属依然是电源公司。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张某的行为符合这一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所以应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通过行使职权,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检察工作办公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防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新形势和新的要求,以及检察业务的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加强
期刊
摘要: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是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其核心在于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推动对中国法治建设事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
期刊
庭审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载体,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准确定罪量刑之关键。“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庭审驾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期刊
摘要:检务公开是通过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控制和监督检察权行使,依法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本文从某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现状中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就如何面向社会公众、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保障其长效机制有效发挥提出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检务公开;问题;原因;途径;思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
期刊
摘要: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关键。本院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树理念、强机制、转作风、抓救助,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机关,涉检信访,息诉罢访  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解
期刊
一、公民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所谓民意,即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在现代社会,民意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民主制度和正当的法律秩序。我国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各项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  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认可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院的审判过程
期刊
检察机关计财装备工作是检察工作各项业务的基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2014年是我国实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十二五”期间检务保障建设应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坚持“抓保障、保中心、促发展”的工作方针,继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科技装备建设,推进“科技强检”进程,最终达到促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的目标。达州市达川区人民
期刊
欲再次向毒贩买毒吸食,却策划抢毒品不付钱,岂料“黑吃黑”没吃成,反把双方都送进了监狱,  2010年5月15日下午4时,鲜某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镇东坑村村口,将0.5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钱卖给郑某。  5月20日晚8时许,郑某、廖某、陈某、郑某彬一起吃完晚饭后,郑、廖、陈三个瘾君子来了毒瘾,欲找毒品海洛因吸食,郑某就电话联系鲜某,对其称欲再购买价值250元的毒品海洛因1.2克,双方相约在厦门市
期刊
研究之窗 本案应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绑架罪?本案应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绑架罪? 研究之窗被告人沈某、林某、沈某某、曾某多次以送货等为名意图诱骗郭某出家门,但因种种原因绑架未能得手。同年9月23日四被告人经常跟踪郭某的活动,多次商量如何对郭某实施绑架,而后向其家属勒索钱财。9月24日中午,沈某打电话将郭某骗出,四被告人将其载至福建省长泰县、厦门市游玩,用酒将其灌醉。当晚10时许,沈某、曾某用郭某的手机联
期刊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不存在特殊形态。其理由在于: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对这种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