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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于推动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践为研究对象,针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善措施,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4-0096-05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为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援助政策,设立的(划拨的)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构成中,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是主要来源①,具体分为上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专项拨款。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具体应贯彻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用途和性质。(2)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具体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经费,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开源节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②在节约经费的基础上,要把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办案上,要多办案,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③不同经费不同用途。法律援助经费应根据来源不同确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拨付的资金用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的开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公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福利及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业务经费;社会捐助、基金及其他来源的资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和其他业务开支,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在管理模式上,对法律援助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主要采用财政管理模式,对法律援助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当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数额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受重视的程度较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②:
(一)经费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资金26 220万元,中央还首次拨付5 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国人均经费两毛钱[1]。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无法满足法律援助事业最基本的需要。以陕西省户县为例,户县总人口60万人,其中妇女约占人口的一半,儿童约15万人,残疾人2万人,“五保户”2 000人,最低保障线人口6 000人。企业不景气,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下岗工人多。据测算,每年约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而实际能够达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按每年办理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办案补贴标准每件600元计算,每年需要经费6万元(不含办公等经费)。2007年县财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拨款仅有1.5万元,2008年预算拨款增加到3.2万元,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区县中,户县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还是比较好的,灞桥区、高陵、蓝田这些完全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区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是存在严重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越低的状况。以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2005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仅为43.5万元,其中市中心30万元,区县仅有4~5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开展有经费保障,合计也不过13.5万元。有些财政特别困难的区县,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还处于零预算,主要依靠由市财政按人均0.1元的标准转移支付。这样的经费保障,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城乡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产生较大差异。西安市现有800多万人,2007年的受援人数是1 380人,总案件数为1 090件,2007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为万分之1.4。但是,户县、周至、高陵、蓝田4县的人口总数为212.1万人,2007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1件,人均受援率仅为万分之0.8,法律援助城乡人均受援率存在较大差异。从陕西省全省来看,目前仍有15%的贫困农业县级法律援助经费本级财政处于零预算。区际间差异较大,尤其是表现在城乡之间的显著差异,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账户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现象
专户管理是实现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并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风险。就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践来看,全省十个地市中有50%的地市法律援助资金未能独立管理和使用,30%的县(区)法律援助资金未能实现独立使用。榆林市13个法律援助机构,账户独立使用的有8个单位,账户不独立的有5个单位。而咸阳市2008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见表1),在14个法律援助机构中,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有4个,账户不独立的有10个(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这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不独立,使得上级和本级拨付的资金全在司法局账户上,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已无法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致使资金被司法行政单位挪用和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账户不能单列,致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同时由于程序复杂,其他工作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法律援助机构不公开,致使监督机制不规范,也难以实际贯彻实施,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未能实际贯彻。
(三)援助经费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未能具体明确,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专项资金支出占比例过低在对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实践调查中显示,2008年商洛市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收到72.58万元的专项资金[3],支出人员经费(工资)29.49万元,占41%;基本办公经费15.71万元,占22%;办案补贴支出19.54万元,占28%;宣传、培训和其他支出7.84万元,占经费支出的11%。实际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比例偏低仅有28%。杨凌区2007年支出各种法律援助经费共7.6万元[4],其中人员经费4.5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9.2%;基本公用经费1.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21.1%;办案补贴1.5万元,占19.7%;宣传经费0.24万元,培训经费0.12万元,共占经费支出的4.8%;其他费用支出0.18万元,占2.4%。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业务经费只有19.7%。2008年杨凌区各种经费共计8.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万元,占经费支出27.1%;基本公用经费4.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2%;办案补贴0.84万元,占支出的9.5%;宣传、培训经费共计0.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7.9%。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经费支出仅有9.5%。而咸阳地区[5],2008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按预算共获得119.2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办案经费支出39.7万元,占专项资金支出的33.3%;宣传和培训经费共支出31.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26.5%;其他支出47.8万元,占经费支出的39%。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与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不明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
(四)经费内部控制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着资料登记简约化、报销批量化、领用形式化等问题
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账务处理统的过死,不能正确的反映经费的用途。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而当前常常将此补助款以劳务费或其他款项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提高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不规范
1.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刚性。如目前比较明显的就是上级法律援助专项转移资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但一些地方财政连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都无法保证,根本不可能拿出资金来配套,这样一来只有两种结果,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将资金争取来,二是放弃。这种管理办法明显有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资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资金的地方更需要这些专项资金,只是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丧失了机会,这有悖于专项资金设立的初衷。
2.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协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协调,如市府办牵头、财政管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管项目、纪检部门管监督、审计部门管决算审价等等。但当前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部门却是“好事抢着做,责任相互推”,部门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由于职能的定位,经常处于做“为难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项目,仅仅管了资金是不够的,但很多时候财政往往是事后业务部门需要安排资金或是需要合发文盖章才知道具体情况,工作十分被动。
3.管理主动性不够。财政工作者对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应该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管理中应该介入至何种程度心中无底。管理信息依靠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等待上门申请,主动介入资金管理意愿不强。
4.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还停留在结果管理上,重结果、轻过程,管理粗放。绩效评价实施较少,方法单一。一般是上级有要求才会去实施绩效评价,往往是草草填表,应付了事。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情况的客观性缺乏认真分析,对评价结果也没有切实的应用。而且往往是事后评价,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绩效评价的效果就很难有明显体现。
二、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大法律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救济的基本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即具有社会救济和扶贫资金的性质[6]。尤其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更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科学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明确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资金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功能和性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援助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确保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
法律援助的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援助事业,尤其是应当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其中包括:(1)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办案补贴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等;(2)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3)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所派的援助人员在提供援助过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害人赔偿实际损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实施侵害的援助人员追偿。上述经费的使用,援助人员都应以节约为前提,其他特殊经费支出都应由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员审批。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对于省、市向贫困县(区)财政转移拨款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也应当参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具体要求实施,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业务支出。
(三)加强专户管理,杜绝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现象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2)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部和司法部做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3)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4)财政部、司法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按照“分户管理、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模式,实现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内部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节约援助资金,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1.严格审查制度。
(1)申请条件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代理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主要对援助对象的经济标准及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关于经济困难标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条例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经济审查标准上适用因地制宜的方针,实践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援助中心需要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防止欺诈、隐瞒的行为发生。关于受案范围的审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种类,实践中只要对号入座即可。(2)援助效益审查。法律援助处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资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实施法律援助应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笔者认为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案件案情简单,通过指导申请人自己能够解决的,就给予指导解决;②采用非诉讼方式可行性较强、效果更好的,建议申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③案件胜诉率很低或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的,援助中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解决。
2.将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纳入合同管理轨道[7]。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源于美国,是指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同州、县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合同,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在一定费用的基础上办理特定数量的案件。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一定时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报酬以及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言,虽然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会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总体而言签订合同后其收入也将十分可观,对于年轻律师这更是一个锻炼机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同,既可以节省资金,又缓解了工作压力,还可以用合同约束律师的办案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3. 积极创新管理理念,主动协商,化被动为主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为保障法律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应积极促进资金、资源得有效整合。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痕迹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4. 实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人制度。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多,政策性强,几乎每项专项资金都有对应管理办法,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给财政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财政监督人员在检查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时,由于对资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从而使检查浮于表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1~2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专管员,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专管员的职责,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数”;每年对所分管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积极参与,在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前,必须征得专管员的同意,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负责制,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资金投入,以促进和发展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虽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仍然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及经费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碍。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专项资金方面,一是切实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可以考虑将区县法律援助经费由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法律援助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献机制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实现我国法律援助社会募集资金规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财政困难的区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城乡法律援助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农业人口占比重较大,大力发展农村法律援助成为当前统筹城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来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严重依赖地方财政收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也因地方财政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为了解决区际间尤其是城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极不均衡的问题,探索和实现法律援助经费的省级统筹(或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地市级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经费需求基础上进行动态的平衡和资源共享,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
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创新和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
号:09XFX030。
注 释:
①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1、政府的财政拨款;2、社会捐款;3、其他资金渠道,如国际组织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的资助、公益福利彩票收入的定向使用等。但是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当前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
②相关研究数据来源于陕西省财政厅2008年依法理财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为研究对象”研究报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姚合平,胡子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09).
[2]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3]陕西省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商洛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汇报,2009-1-7.
[4]陕西省杨凌区法律援助中心.杨凌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月14日.
[5]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6]段景田,刘立星.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8,(01).
[7]方飞霞,季春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及其管理问题研究[N].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20卷第3期.
[作者简介]梁高峰(1971—),陕西永寿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经济管理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
[收稿日期]2010-06-20
责编:翟超;校对:正融
关键词:法律援助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4-0096-05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为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援助政策,设立的(划拨的)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构成中,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是主要来源①,具体分为上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专项拨款。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具体应贯彻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用途和性质。(2)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具体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经费,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开源节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②在节约经费的基础上,要把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办案上,要多办案,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③不同经费不同用途。法律援助经费应根据来源不同确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拨付的资金用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的开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公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福利及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业务经费;社会捐助、基金及其他来源的资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和其他业务开支,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在管理模式上,对法律援助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主要采用财政管理模式,对法律援助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当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数额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受重视的程度较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②:
(一)经费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资金26 220万元,中央还首次拨付5 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国人均经费两毛钱[1]。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无法满足法律援助事业最基本的需要。以陕西省户县为例,户县总人口60万人,其中妇女约占人口的一半,儿童约15万人,残疾人2万人,“五保户”2 000人,最低保障线人口6 000人。企业不景气,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下岗工人多。据测算,每年约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而实际能够达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按每年办理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办案补贴标准每件600元计算,每年需要经费6万元(不含办公等经费)。2007年县财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拨款仅有1.5万元,2008年预算拨款增加到3.2万元,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区县中,户县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还是比较好的,灞桥区、高陵、蓝田这些完全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区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是存在严重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越低的状况。以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2005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仅为43.5万元,其中市中心30万元,区县仅有4~5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开展有经费保障,合计也不过13.5万元。有些财政特别困难的区县,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还处于零预算,主要依靠由市财政按人均0.1元的标准转移支付。这样的经费保障,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城乡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产生较大差异。西安市现有800多万人,2007年的受援人数是1 380人,总案件数为1 090件,2007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为万分之1.4。但是,户县、周至、高陵、蓝田4县的人口总数为212.1万人,2007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1件,人均受援率仅为万分之0.8,法律援助城乡人均受援率存在较大差异。从陕西省全省来看,目前仍有15%的贫困农业县级法律援助经费本级财政处于零预算。区际间差异较大,尤其是表现在城乡之间的显著差异,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账户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现象
专户管理是实现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并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风险。就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践来看,全省十个地市中有50%的地市法律援助资金未能独立管理和使用,30%的县(区)法律援助资金未能实现独立使用。榆林市13个法律援助机构,账户独立使用的有8个单位,账户不独立的有5个单位。而咸阳市2008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见表1),在14个法律援助机构中,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有4个,账户不独立的有10个(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这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不独立,使得上级和本级拨付的资金全在司法局账户上,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已无法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致使资金被司法行政单位挪用和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账户不能单列,致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同时由于程序复杂,其他工作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法律援助机构不公开,致使监督机制不规范,也难以实际贯彻实施,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未能实际贯彻。
(三)援助经费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未能具体明确,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专项资金支出占比例过低在对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实践调查中显示,2008年商洛市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收到72.58万元的专项资金[3],支出人员经费(工资)29.49万元,占41%;基本办公经费15.71万元,占22%;办案补贴支出19.54万元,占28%;宣传、培训和其他支出7.84万元,占经费支出的11%。实际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比例偏低仅有28%。杨凌区2007年支出各种法律援助经费共7.6万元[4],其中人员经费4.5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9.2%;基本公用经费1.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21.1%;办案补贴1.5万元,占19.7%;宣传经费0.24万元,培训经费0.12万元,共占经费支出的4.8%;其他费用支出0.18万元,占2.4%。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业务经费只有19.7%。2008年杨凌区各种经费共计8.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万元,占经费支出27.1%;基本公用经费4.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2%;办案补贴0.84万元,占支出的9.5%;宣传、培训经费共计0.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7.9%。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经费支出仅有9.5%。而咸阳地区[5],2008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按预算共获得119.2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办案经费支出39.7万元,占专项资金支出的33.3%;宣传和培训经费共支出31.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26.5%;其他支出47.8万元,占经费支出的39%。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与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不明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
(四)经费内部控制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着资料登记简约化、报销批量化、领用形式化等问题
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账务处理统的过死,不能正确的反映经费的用途。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而当前常常将此补助款以劳务费或其他款项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提高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不规范
1.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刚性。如目前比较明显的就是上级法律援助专项转移资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但一些地方财政连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都无法保证,根本不可能拿出资金来配套,这样一来只有两种结果,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将资金争取来,二是放弃。这种管理办法明显有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资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资金的地方更需要这些专项资金,只是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丧失了机会,这有悖于专项资金设立的初衷。
2.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协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协调,如市府办牵头、财政管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管项目、纪检部门管监督、审计部门管决算审价等等。但当前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部门却是“好事抢着做,责任相互推”,部门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由于职能的定位,经常处于做“为难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项目,仅仅管了资金是不够的,但很多时候财政往往是事后业务部门需要安排资金或是需要合发文盖章才知道具体情况,工作十分被动。
3.管理主动性不够。财政工作者对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应该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管理中应该介入至何种程度心中无底。管理信息依靠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等待上门申请,主动介入资金管理意愿不强。
4.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还停留在结果管理上,重结果、轻过程,管理粗放。绩效评价实施较少,方法单一。一般是上级有要求才会去实施绩效评价,往往是草草填表,应付了事。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情况的客观性缺乏认真分析,对评价结果也没有切实的应用。而且往往是事后评价,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绩效评价的效果就很难有明显体现。
二、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大法律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救济的基本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即具有社会救济和扶贫资金的性质[6]。尤其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更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科学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明确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资金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功能和性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援助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确保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
法律援助的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援助事业,尤其是应当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其中包括:(1)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办案补贴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等;(2)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3)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所派的援助人员在提供援助过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害人赔偿实际损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实施侵害的援助人员追偿。上述经费的使用,援助人员都应以节约为前提,其他特殊经费支出都应由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员审批。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对于省、市向贫困县(区)财政转移拨款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也应当参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具体要求实施,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业务支出。
(三)加强专户管理,杜绝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现象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2)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部和司法部做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3)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4)财政部、司法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按照“分户管理、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模式,实现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内部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节约援助资金,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1.严格审查制度。
(1)申请条件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代理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主要对援助对象的经济标准及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关于经济困难标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条例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经济审查标准上适用因地制宜的方针,实践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援助中心需要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防止欺诈、隐瞒的行为发生。关于受案范围的审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种类,实践中只要对号入座即可。(2)援助效益审查。法律援助处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资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实施法律援助应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笔者认为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案件案情简单,通过指导申请人自己能够解决的,就给予指导解决;②采用非诉讼方式可行性较强、效果更好的,建议申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③案件胜诉率很低或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的,援助中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解决。
2.将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纳入合同管理轨道[7]。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源于美国,是指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同州、县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合同,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在一定费用的基础上办理特定数量的案件。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一定时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报酬以及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言,虽然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会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总体而言签订合同后其收入也将十分可观,对于年轻律师这更是一个锻炼机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同,既可以节省资金,又缓解了工作压力,还可以用合同约束律师的办案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3. 积极创新管理理念,主动协商,化被动为主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为保障法律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应积极促进资金、资源得有效整合。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痕迹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4. 实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人制度。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多,政策性强,几乎每项专项资金都有对应管理办法,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给财政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财政监督人员在检查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时,由于对资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从而使检查浮于表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1~2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专管员,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专管员的职责,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数”;每年对所分管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积极参与,在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前,必须征得专管员的同意,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负责制,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资金投入,以促进和发展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虽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仍然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及经费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碍。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专项资金方面,一是切实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可以考虑将区县法律援助经费由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法律援助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献机制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实现我国法律援助社会募集资金规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财政困难的区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城乡法律援助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农业人口占比重较大,大力发展农村法律援助成为当前统筹城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来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严重依赖地方财政收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也因地方财政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为了解决区际间尤其是城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极不均衡的问题,探索和实现法律援助经费的省级统筹(或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地市级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经费需求基础上进行动态的平衡和资源共享,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
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创新和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
号:09XFX030。
注 释:
①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1、政府的财政拨款;2、社会捐款;3、其他资金渠道,如国际组织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的资助、公益福利彩票收入的定向使用等。但是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当前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
②相关研究数据来源于陕西省财政厅2008年依法理财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为研究对象”研究报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姚合平,胡子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09).
[2]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3]陕西省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商洛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汇报,2009-1-7.
[4]陕西省杨凌区法律援助中心.杨凌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月14日.
[5]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6]段景田,刘立星.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8,(01).
[7]方飞霞,季春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及其管理问题研究[N].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20卷第3期.
[作者简介]梁高峰(1971—),陕西永寿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经济管理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
[收稿日期]2010-06-20
责编:翟超;校对:正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