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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汽车市场制定了大大小小的政策法规,无非是为了规范这个市场,或者带动行业发展。更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历史留下车辙是为了让我们看清明天的道路,近十余年来,家用汽车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在法律法规层面是否得到了改善?今天我想谈一谈这些变化背后的政策推手。
  “三包”诞生
  “三包”指:包修、包退、包换,这个概念在家电、手机等产品中早已普及,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却一拖再拖。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展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之后博弈10余年,共经历9版意见稿、4次公开征询意见和50余次激烈讨论,直到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正式颁布。
  汽车三包政策脚步
  2002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2
  201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论较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2013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
  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
  在三包有效期内,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在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前后桥、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也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虽然有消费者表示一般的汽车厂商自己定的包修期都与之相当或比规定更长,但规定的意义更多地在于汽车厂商要履行有关汽车退换货的责任,给消费者的用车一个保障。另外,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中的易损件免费更换还是很给力的。易损耗零部件主要包括空气滤清器、火花塞、轮胎、蓄电池、灯泡、雨刮片等16类汽车产品,如果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长期以来,汽车易损耗零部件得不到保修,车主需自掏腰包。特别是车型愈豪华,此方面的开支愈是不菲。
  维权仍旧举步维艰
  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汽车“三包”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虽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消费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退换车条件的苛刻、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依然让汽车维权举步维艰。
  相关条例似存冲突
  在新《消法》出台后,和汽车业关系密切,也被外界普遍关注的,是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汽车网评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汽车维权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但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为汽车三包法规规定退换车有着相应的特定条件,那么新《消法》的二十四条规定就和汽车三包在法律层面上有了一定的冲突,而且,汽车三包法规是部门规章,而新《消法》则属于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纠纷应采用何种规定进行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的解释。
  鉴定困难重重
  2012年12月初“北京中机司法鉴定所”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一家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独资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动车辆鉴定机构。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机动车司法鉴定服务。看来,国家质检总局并不打算成立独立的技术检测机构,而是把这项工作交由了第三方鉴定机构来执行。   位于天津的中汽中心长期以来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为汽车厂家提供汽车产品认证试验的服务。我们所熟知的C-NCAP碰撞测试,也正是由其旗下的C-NCAP管理中心主导和完成的。长期以来,中汽中心与全国几乎所有的汽车企业都保持着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那么,中汽中心独资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执行机动车质量鉴定的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独立与公正呢?所以,无论最终的三包条例是否完美,要想它发挥作用的一大必要条件就是,它是在充分的监督监管下来实施的。
  另外,专家库咨询费并不透明,汽车三包规定,在消费者和经销商、厂商存在争议时,可以选择专家库专家参与争议处理,咨询费由消费者同经销商、厂家协商解决,面对财大气粗的经销商、厂商、消费者是否能支付起并不透明的咨询费用,这是关键。
  再次,距离汽车三包法规实施已两年有余,但各地专家库的联系方式和机构组织还未明确,编辑以消费者的视角尝试在网上搜索专家库相关信息,但无法搜索到任何相关信息。汽车后三包时代,消费者维权鉴定依然困难重重。
  解决效率低下
  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投诉,消费者不但要付出高昂的检测费、鉴定费,而且鉴定报告等关键内容往往要经过几个回合的往返才能确认。车主一旦遭遇经销商和厂商之间互踢皮球。那么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消费者往往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此往复,车主的维权决心也就这样慢慢的被消耗殆尽,最终只能无奈地接受强势的厂商并不公平的处理结果。
  此外,新规无论是年限还是处罚金额和实施力度都是有限的。对于企业最为严重的违规也仅仅是进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改正。而对于企业概不执行在有效期内对车辆实施整车退换和零部件退换的行为,连最基本的“罚款”也被省略,仅被要求改正。这样的规定,让人怀疑新规的强制力。
  直接惠民的政策法规
  取消私家车强制报废年限
  自2013年5月起,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取消了对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的年限限制,更改为60万公里引导报废。所谓引导报废,是指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车管部门会从车辆安全的角度对车主进行劝导,建议其将车辆进行报废,但只要年检时车辆的各项安全性能都能达标且排放符合标准,依然可以继续上路行驶。
  与之相对的,如果车辆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即使行驶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也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定不仅更加人性化,同时也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尊重。此外,被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还可享受政府补助,北京目前实施的补助标准为:6-10年的小客车可获8500元补助,10年以上的小客车可获8000元补助。
  私家车新车6年内免检
  2014年4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对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机动车检验制度,提出18条改革措施,其中6条涉及改进便民服务。包括: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
  今后,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等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召回制度仍需完善
  2004年3月,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2004年6月,一汽轿车召回38000辆马自达6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后的第一起汽车厂商主动召回的案例。
  从召回效果来看,涉及产品缺陷的厂商均能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94%以上,达到了预期制定的目标。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国内汽车企业与海外汽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不仅海外汽车生产企业实施了汽车召回,中国品牌车企也开始有了更多产品召回的案例,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保障。但是国内的汽车召回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企业学会钻空子,在出现问题的车辆上能不采取召回就不采取,而且很多召回是媒体曝光之后采取的无奈之举。
  节假日免费高速
  为提高车辆通行效率,保障公众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方便快捷出行,2012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规定免费通行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通行车辆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的出台,能够直接惠民利民。
  行车安全的逐步完善
  交强险实施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
  醉驾入刑
  2011年5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入刑后的正式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遭遇“碰瓷”不担责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往往很容易出现纠纷,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作为弱势群体,会获得更多的倾向。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碰瓷”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应对此类事件的频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从新修订的法规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归属更加清晰,如确定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行为是“碰瓷”,机动车不用承担责任。然而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中,非故意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宁可撞死不能撞残”的社会舆论更是给这项新规增添了一份负能量。让人感到惋惜的是,面对事故后的连带赔偿问题,一部分驾驶员铤而走险选择了二次碾压或肇事逃逸,此类事件在新规推出后屡次发生。
  祖国的花朵不用再挤微面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按照国务院部署,法制办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
  史上最严交规
  2013年1月起,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开始施行。由于新规从驾驶证考试申领、驾驶人及驾驶证审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管理规定,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规将计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遮挡号牌、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都要一次扣除12分,史上最严交规也让驾驶人有了更强的安全意识。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地方性立法
  2014年3月,经过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在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方面,新增“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以及“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这是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出要求,反映出社会对儿童乘车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
  随后,山东省和深圳经济特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纳入地方法规的范畴。其中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还规定,违反条例的驾驶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不过现阶段,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仅为一成,而且目前其他城市尚未跟进,全国立法更是遥遥无期。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的难题,只能依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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