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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既能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亦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规范。从《民法总则》第十条切入,采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得出商事习惯需满足合理性、可预见性、合法性与公序良俗要件的观点。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视角指出借助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主张适用商事习惯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及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等确认商事习惯效力的过程。经综合分析,认为当商事习惯起解释与补充作用时,不能否认当事人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时,才可以修正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