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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要素。因自然地理特征不同,水资源的形成与流动也有其独特规律。流域,作为划分水资源的单元,不仅是一条河流的集水区域,每个流域本身又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系统,水文网络、人口、环境、资源等各生态要素之间、上下游之间互相联动,不可分割。可现实生活中,这个完整的生态系却由在政治上“国家林立”的人类社会“分而治之”。行政单元又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与利用计划,多头管理与开发使得流域内的生态与环境污染问题不断累积、扩大直至爆发。伴随水资源的流动性,污染物质又会转移至其他区域,可跨越一个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也可以跨越国家与国家之间,甚至大洲与大洲之间,即形成所谓的“跨界水污染”。在气候变化加剧的今天,资源与环境外交成为构建未来世界新格局的重要内容,跨界水污染的防治与水环境的保护成为各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难题,也成为了学界一项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四章。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河流跨界水污染定义、特征和分类进行理论概述,在此基础上以污染原因、杂质成分、来源途径分析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现状,发现选题之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澜沧江—湄公河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现状,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联合声明、重要双边以及多边协定等多层次进行讨论;梳理现有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构,如湄公河委员会(MRC)、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LMC)的合作概况,同时论述澜湄流域既有协调机制、监管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机构以及机制层面,分析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现有机制的缺陷。法律上,流域现有规则过于原则化、缺乏流域级水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各国水污染防治立法水平参差不齐;组织机构上,存在流域国家参与程度有限、合作领域污染治理内容欠缺,甚至部分合作机构背后受域外大国势力影响等诸多弊端;另外,澜湄流域三个具体的机制,即协调机制、监管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在正式构建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障碍,距离实现整个流域污染防治目标还需不断努力。第四部分在总结归纳国外具有借鉴意义的治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澜沧江—湄公河水污染防治法律、机构、以及机制的具体措施。从搭建流域法律框架、推动签署跨界水污染防治专门协议,到构建新流域合作机构,借鉴“流域+区域”多层次合作模式,再到完善协调机制、监管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澜湄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从法律、机构以及机制上搭建起整个流域共同合作的蓝图。本文立足于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文本及合作机构,通过对既有的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厘清这一地区国际河流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现状,为完善和构建澜湄流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奠定基础,为最终落实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原则提供制度性保障。对于以上诸多问题,有待今后作出进一步深入研究;文中一些观点,期待各位专家、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