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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的是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之所以用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根源在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建立起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然而就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模式来看,既存在同一层级政府多个部门管同一件事的多头执法现象,又存在同属一个系统的各级执法部门多层执法、管理内耗的问题。同时,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权责分离的现象也相当突出。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提出后,对于解决行政管理部门长期存在的上述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都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近几年在试点地区的推进,也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每一项新制度的推出,都可谓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尤其是在理论支撑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许多专家和学者已开始考虑这项制度推出的时机、所能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甚至有人指出“该制度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美好,作为一个改革方向,它并不十分具有价值;从长远看,它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传统行政处罚体制的弊端,无法彻底改变行政处罚混乱无序的状态;它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无法与国际上通行的行政法治观念和制度接轨。”②
本文拟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建立这项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结合在我国的推行情况,总结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模式和路径,为其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使之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