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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和损失。因此,社会需要惩罚犯罪,实现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还需要改造罪犯,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实现对罪犯的公正。监狱通过思想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和心理、矫正罪犯行为,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促使罪犯复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惩罚报应是刑罚的目的或正当性根据。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思想教育应当是改造工作的主导,这样才能使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实现罪犯的人权保障。由于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惩罚剥夺作为监狱工作的重心,监管安全造成的压力以及罪犯劳动的越位也使思想教育工作不断被挤压,造成传统的思想教育活动效率不高,新的矫正手段推行不畅,导致罪犯思想教育边缘化。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实现依法治狱是监狱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法治要求监狱保障罪犯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监狱改造工作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树立新的理念,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教育在改造中的主导地位。需求是有机体对外界条件的要求,是行为的动力源泉。满足罪犯的合理需求能够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传统的罪犯思想教育以法律、道德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为主,内容设置忽视罪犯个体特点和不同罪犯的犯因性差异,同时又远离罪犯的现实生活,因而不能满足罪犯的实际需求,无法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改造需求是指使罪犯在监狱顺利服刑改造,转变犯罪思想,出狱后成为性格健全的社会人的要求。罪犯思想教育的内容要以改造需求为根据,围绕改造目标架构。为了满足罪犯的服刑需求、转化需求和回归社会需求,监狱要对罪犯开展挫折教育、规范教育、服刑生活教育、心理矫治、认知改善教育和社会适应教育,促进罪犯顺利度过刑期并复归社会。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主要执法机关。自由刑以监禁为执行方式,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目的,由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形成方法与目的之间的矛盾,导致出现了累犯上升、多进宫、重新犯罪恶性增加等问题。强制性改造使罪犯形成监狱人格,失去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封闭环境中形成的亚文化造成罪犯之间的相互熏染,导致罪犯重新犯罪。此外,长期的监禁造成罪犯与社会隔离,不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封闭的思想教育无法解决自由刑自身固有的矛盾,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思想教育必须实现社会化,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教育活动,保持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和接触,减少监禁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监狱工作必须转变理念,加强社会帮教力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发展。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以及传统的惩罚和剥夺思想的影响,罪犯在思想教育中一直被作为改造客体,其主体性被压制,因而导致罪犯思想教育工具化和形式化,影响改造效果。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和人权事业的发展,罪犯的主体性越来越受到重视。监狱警察应当树立尊重、信任和服务的思想观念,建立教育过程中的双向互动关系,实现平等的交流沟通;需要建立体验式的思想教育模式,使罪犯在直接参与中获得真实的生活体验;监狱还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此外还应开展罪犯自我教育,实现罪犯自我改造,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变与精神升华。通过创建良好的改造环境,促使罪犯主体性得到有效发挥,增强罪犯思想教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