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研发投入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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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步伐构建创新型国家。其中,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更是要积极增加创新投入,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与运用,提升创新绩效,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稳步发展。然而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企业仍然存在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投入较低等问题。实际来看,企业的创新决策主要是由高层管理者所决定,而委托代理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目标的不一致阻碍了企业最优决策的产生;另外管理层普遍的风险规避倾向以及现实经营中管理层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相匹配的情况降低了其对创新性的风险项目进行投资的可能。因此,企业想要获得好的创新绩效,除去政策引导支持,还需要企业自身构建良好的治理环境,为管理层创新提供激励与保障。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作为一种能够转移企业董事及高管诉讼风险及诉讼损失的保险,它的发展与诉讼环境的完善程度具有较大关系。因此,从2002年引入国内到现在,随着投资者诉讼意识提升,董责险也逐渐受到企业重视。理论界也越来越多地对董责险的治理效用展开研究。事实上,国外早在19世纪30年代就发展了这一险种,并且理论界从外部监督假说、管理层激励假说、股东利益保护说以及信号传递说等角度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董责险需求购买理论体系并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董责险的治理效果。然而与国外近90%的投保率不同,我国董责险发展十分缓慢,尽管其潜在适保对象数量较大,但实际选择投保的企业却很少。这一现象促使我们深入思考,董责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否真的能够发挥保险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如果能够发挥作用,又是通过何种渠道产生?它的作用效果又是否会因为企业内外部特征差异存在不同?基于此,本文采取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在对委托代理理论、保险功能理论和激励理论以及董责险、企业创新绩效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构建了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其次,对当前我国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的发展情况进行简单描述,并对其存在问题做简要分析;然后,选取2015-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在描述性统计以及相关分析的基础上实证了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验证了董责险的公司治理效果,并对董责险发挥作用的路径以及影响其作用效果的边界条件进行了探索。研究表明:(1)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正向拉动作用。实证结果表明,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绩效显著正相关,且非国有企业中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在10%的水平上显著。(2)非国有企业中,研发投入在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中起到完全中介作用。中介效用分析结果显示,董责险能够促使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而研发投入又会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正向影响,故董责险不仅直接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影响,还会通过研发投入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影响企业创新绩效。(3)董责险的公司治理作用效果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差异的影响。具体而言:董事会规模越小,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越大;相较于两职合一企业,两职分离企业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绩效显著正相关;投资者保护程度越低,企业购买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越强。(4)董责险作为一种保险激励能够与货币薪酬激励方式形成互补,共同对管理层产生影响,进而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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