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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为大,入土为安”一直都是广大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和情感理念,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部分体现。我国墓地①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关于我国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界定、墓地使用权主体、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后的继续使用和转让问题也引发了专家学者和普通百姓的热议,但是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在围绕着我国墓地使用权展开。关于墓地,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有12个,而其中只有《殡葬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与《物权法》相关。关于公益性墓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年代久远,已远远无法解决现存的全部问题。虽然部分地区陆续出台了地方各自的相关法规,但这些法规位阶太低并且已经出现了矛盾。因此,对于墓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有关我国墓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首先,笔者介绍了我国墓地使用权的现状和相关法律规定,论述了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分类和取得条件等问题。接下来,概括总结了不同学者对于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同看法。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可以把墓地使用权看作“特许用益物权”,二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租赁关系”理解,三是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来理解,极少数人认为可以借助无名合同将墓地使用权看作是一种无名物权。笔者对上述四种看法进行了讨论和分析,认为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合适,所以笔者个人建议把墓地使用权看作一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列的用益物权。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分情况讨论了墓地使用权的各方主体,认为丧主是墓地使用权的直接权利人,而建墓主体是间接使用权人。最后,对于墓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笔者在总结了学者们的不同看法后认为应该在原则上禁止墓地使用权转让,特殊情况除外。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应该如何转让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