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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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竞游戏直播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之一。该类型案件所产生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引起广泛的关注与探讨。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有:一、电竞游戏动态画面的作品属性:电竞游戏动态画面包含了游戏场景、游戏角色、游戏音乐等游戏厂商所预设的固有内容,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属于类电作品。游戏厂商是电竞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人。二、电竞游戏直播平台与游戏玩家的法律地位:电竞游戏直播画面除了电竞游戏画面,还包括游戏解说、文字互动、镜头导播等具备“独创性”的其他表达内容,属于类电作品。电竞游戏直播平台是电竞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人。游戏玩家玩游戏的行为不具有独创性的贡献,对电竞游戏动态画面不享有著作权。三、电竞游戏直播平台与游戏玩家的侵权认定:游戏玩家在电竞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间对外传播电竞游戏画面,游戏玩家构成直接侵权,电竞游戏直播平台构成帮助侵权。游戏玩家允许第三方电竞游戏直播平台利用“旁观者观战功能”对外传播电竞游戏画面,游戏玩家与第三方电竞游戏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四、电竞直播可能侵犯的专有权利:竞技类游戏中游戏玩家的行为不属于“表演”的范畴,因此不可能侵犯游戏厂商对电竞游戏动态画面的“表演权”。电竞直播属于网络定时直播的一种,无法受到“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然而电竞直播行为不予以禁止将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只能适用兜底条款——“其他权利”对该行为予以控制。五、电竞直播的合理使用分析:电竞直播不属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所列举的“个人使用”或“合理引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参照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所提出的“四要素测试法”,即使用作品的目的与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与实质程度、对原作品价值与潜在市场的影响。利用“四要素测试法”对电竞直播进行合理使用分析,最终认定电竞直播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电竞直播平台与游戏玩家应当承当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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