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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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作为民事强制执行领域的重要执行措施,对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在我国地迅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司法拍卖呈现出“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由于网络平台的公开透明,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可以较好地解决司法拍卖中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沉疴,并且还具有受众范围广、参与度高、竞拍充分、成本低廉等优点。网络司法拍卖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合理的改革思路。各地高院先试先行,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进行探索,上海模式、重庆模式、浙江模式等多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可取性。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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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作为民事强制执行领域的重要执行措施,对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在我国地迅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司法拍卖呈现出“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由于网络平台的公开透明,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可以较好地解决司法拍卖中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沉疴,并且还具有受众范围广、参与度高、竞拍充分、成本低廉等优点。网络司法拍卖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合理的改革思路。各地高院先试先行,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进行探索,上海模式、重庆模式、浙江模式等多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可取性。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同时通过但书方式对法院采取其他方式处置责任财产留下了空间。法院自主网络拍卖模式让司法拍卖权重新收归法院,可以杜绝拍卖机构暗箱操作、不正当营利的可能性,同时利用网络平台的公开性,将法院自主拍卖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其与网络委托拍卖相比所具有的的优势为降低拍卖成本、拍卖主体的中立性、公正性更强。但是,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也有着明显的缺点:我国缺乏类似域外执行法官的配置导致在拍卖方面法院的专业性、技术性不够强,部分拍卖标的物不适合在网上拍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中所降低的成本是转移给了竞买人,竞买人需要自己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以及拍卖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在“卖方缺位”的情形上,竞买人的风险增加。因此,在对法院自主网络拍卖方式进行肯定和推广的同时,也应该对其适用范围、程序、相关主体责任进行完善,并且对不同类型的责任财产设置不同的司法拍卖方式,一刀切地适用法院自主网络拍卖存在不合理性。立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背景以及司法实务,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网络司法拍卖基本理论的概述。从司法拍卖的内涵入手,归纳梳理出司法拍卖与商事拍卖的不同之处,进而阐述网络司法拍卖的内涵与性质。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改革模式的对比分析,具体分析了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重庆模式、设立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上海模式、纯粹网络拍卖的浙江模式的运行机制、改革点、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三部分对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主要从缺乏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系统性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主体责任规定不明确、网络司法拍卖适用范围有待确定、运行程序存在不足、对竞买人权益保护不足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厘清网络司法拍卖主体的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明确网络司法拍卖适用范围;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运行程序;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的救济权配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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