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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金融监管套利行为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的一些银行放弃了州银行的运营特许证,转而获取了美国联邦特许证①;同样,在这一时期一些美国银行也根据自身需求放弃了联邦特许证转而获取州特许证,监管机构的可选择性使得一些金融机构本来无法开展的业务可以在新的地区继续开展下去,其中当然不乏可能提升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高风险业务。不同地区监管体系的差别被认为是监管套利广泛存在的根源。在此之后世界上又出现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指标监管模式,当时世界上某些国家为吸引资本流入,获取利润,普遍采取宽松的监管方式;同时因各国间缺乏交流、合作及监管标准差异,从而诱使被监管对象为逃避监管而寻找制度漏洞,进而出现金融监管套利这一问题。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理性的经济个体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因此只要政府的监管政策导向正确,而且经济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行为符合监管部门意愿的监管套利行为,那么监管部门就能利用监管规则作为调控经济的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因此从正面来说监管套利首先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其次监管制度中总是有弊端存在,这些弊端带来的行为扭曲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监管套利行为频发的地方就是监管制度最不完善的地方,正是监管制度的弊端导致了被监管者有动机且有机会去从事监管套利行动,正是这些行动使得监管资本要求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扭曲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更正。负面则会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监管套利的动机使得金融机构的活动变得更具有隐蔽性和多变性,而这些高风险的活动和一系列创新性产品让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不再相适应,从而在降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同时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最终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2008年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监管套利导致风险集聚后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一次系统性金融危机,此后二十国集团首脑在华盛顿公开发表观点希望全世界金融监管机构联合起来,要重视监管套利等潜在不利因素在未来对世界金融市场带来的危害。二十国集团首脑在随后的伦敦峰会上也呼吁世界各国应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同时建立一个得到全世界一致认可的监管框架。从而降低监管套利的影响。而在我国监管套利现象所造成的现实影响则表现为近年来的“钱荒”、“股灾”、“e租宝”等事件,以上均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剧到一定程度后的短暂爆发,凸显被监管者逃避监管带来的隐性风险正加速暴露。国内外文献在监管套利问题上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从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差距这一问题入手,从而探讨导致这一差距的表面原因,以及如何缩减这一差距,很少有文献论述差距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从另一方面来看国内外文献在探讨监管制度改革问题时仅仅着眼于理论上论述,很少涉及制度缺陷在现实中的影响及造成的危害,监管套利问题正是产生于制度弊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把监管套利和监管制度改革两者紧密联合起来,通过对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监管套利问题的研究,分析了监管套利在当前社会中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出现的现实原因,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客观评价,指出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及导致监管套利的原因,并提出符合宏观审慎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首先选取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所有者权益比率指标,利用各商业银行2010年至2015年间季度数据,对金融监管体制下监管套利现象是否存在进行实证检验。从理论上来说核心资本充足率、所有者权益比率这两个值即使绝对值不同,但是如果监管套利现象不存在,银行这两个值应该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但是若监管套利现象存在,即银行为了获得更大收益,躲避监管,减少监管成本,从事高风险资产业务比如资产证券化或者银行与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售的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就会变小,两个指标在此时进行比较会表现出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比率偏低,但是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却非常高的现象,即两者的变化趋势不相近。越接近坐标系的右下角即股东权益比率偏低,核心资本充足率偏高,代表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越大。结合数据的可获取性,采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选取资本压力、垄断程度、股权结构、货币政策及信息透明度5个解释变量,对影响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在对监管套利这一指标进行实证研究时,如何选取相关指标进行替代是本文独有的创新,国内外研究均没有任何涉及。因为真实的风险加权资产连银行内部人士都无法准确获得。因此本文运用影子银行的规模计算方法来代替监管套利程度,本文假设影子银行业务规模越大则监管套利程度越严重。影子银行业务主要由银行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发行的产品、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组成。又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利用选取非利息收入中理财业务收入、代理委托业务收入、担保承诺业务收入总和代表影子银行业务,为了消除银行规模的影响,把上述总和除以银行总收入当做因变量。研究发现:(一)核心资本充足率越高,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越大;核心资本充足率作为法定的监管成本,其必然不等于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所需要的经济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驱使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所在,因此核心资本充足率越高,两者差异也就越多,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与资产规模正相关;(三)垄断程度、货币政策和信息透明度对监管套利没有显著影响;(四)股权结构与资本压力对监管套利有显著影响,其中资本压力呈正向影响、股权结构呈负向影响;并不是说国有股权占比越多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越小,众所周知国有股权占比越高的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的联系越密切,他们与监管部门进行私下合作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这些国有商业银行可能主要是通过增加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性,而非通过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从表面上显得监管套利程度低。故得出金融监管部门规避监管套利应通过增加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而非提高被监管对象的法定监管指标。因为提高法定监管指标只会进一步扭曲监管成本和经济成本之间的差异,从而驱使金融机构有更大的动机进行监管套利行为。基于此,在以我国中央银行处于金融监管核心地位的前提下,结合美,英,欧盟,日等国监管经验,从改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提高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多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套利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套利的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