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以土地发展权为视角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orong198809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发展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后来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借鉴引入,将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土地发展权制度有助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历史古迹、生态环境等用地保护之间的衡平问题,也能够在国家土地利用管理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国内学者对土地发展权有相当丰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发展权的内涵、性质及权利主体等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矛盾,特别是建设用地需求与农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愈发严重,国家试点施行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该制度存在着权利主体不明确、周转指标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施行过程中农民“被上楼”、政府变相卖地等恶性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地上演,甚至部分农民的强烈抵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冲突、矛盾。通过对域外土地发展权的分析,结合国内学者对于土地发展权的研究,浅析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中的权利主体、增减周转指标交易方式及价格、增减周转指标收益分配机制三个主要问题,并从产权保护、土地发展权的私权性质、市场机制、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建议。以此期望采法律的形式缓和我国土地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农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完善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从而实现保护耕地、农民利益的目的,并有效地推动现代化建设,实现城乡经济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其他文献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大国,农业人口占大多数。要建设现代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就必须实行产业结构、就业结构
发展权,简而言之,就是一项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持续发展的权利。“二战”以后,建立在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基础上的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举步维艰,
纯粹经济损失历来是民法中一个同时具有理论和实际双重意义的问题,此问题在民法中会同时牵涉到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根基。故而学界对此争论颇多,并且多集中在它的损害赔偿范围上。
中国共产党历来有着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地位,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优良传统。胡耀邦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自加入革命队伍伊始,到长期担任党和国家重要领导职务的过程中,始终
继承回复请求权为继承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八条如是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立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在司法实务的适用中,存在着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过于形式化的法定证据制度运作的现状。本文立足于我国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