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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世界各国都广泛存在的常见犯罪,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对逃税罪的预防与打击,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能让人满意。这直接催生了我国逃税罪立法变化频仍现象的出现,进而反映出我国立法者对逃税罪构成要件内容认识的摇摆以及对逃税罪犯罪圈界限划定的不确定。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逃税罪相关理论特别是怎样合理划定逃税罪犯罪圈等问题的混乱。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关于逃税罪的最新修订给我们重新审视逃税罪立法提供了契机。通观全文,笔者尝试着首先对我国逃税罪的立法历史进行简单梳理,从中发现其所蕴含的问题与困境;其次,在问题意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的刑法的调整对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的目的以及立法模式等几个视角对逃税罪立法的应然与实然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到逃税罪合理立法的思路与结论;最后,运用这些理论成果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刑法解释论与立法论上的完善。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综合采用了历史对比、理论思辨、刑法解释论等方法,希望能够清楚的阐明问题的所在。本文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对我国逃税罪立法相关理论的理清有所裨益,给大家统一认识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平台;另一方面理论的理清和逃税罪立法的完善也为实践中的司法者合理适用逃税罪的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提供了可能。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逃税罪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文共分三个大的部分,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我国逃税罪立法之变迁与困境本部分首先对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逃税罪的立法历史进行了简要的梳理,为后面的论述提供必要的思想素材;其次,着重从逃税罪的立法模式、罪状表述、刑罚规定、构罪标准、罪名更迭等五方面对逃税罪的立法进行深入的纵向分析,以期抓住我国逃税罪立法变迁的脉络;最后,笔者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从理论与现实两个角度对我国逃税罪立法变迁进行反思,探究我国逃税罪立法变迁背后所蕴含的问题与困境,并提出自己的质疑。第二部分:分析问题——逃税罪立法之检视本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逃税罪立法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入分析,笔者的基本思路是运用刑法理论工具分析逃税罪得出恰当的结论。首先,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逃税行为的犯罪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其结论为应当将达到一定程度的逃税行为犯罪化;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我国逃税罪的立法提供了政策参考。其结论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该来说逃税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会逐渐降低,所以无论是逃税罪的构罪标准还是刑罚幅度都有进一步“宽”的余地;再次,刑罚目的理论为现行逃税罪刑罚的改进提供了理论基础。其结论为逃税罪应该是轻罚的对象,而非重罚的对象,并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逃税罪的刑罚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没有设立独立的罚金刑;其二,对并处的罚金刑没有设置最高限额;其三,刑罚档次设置不足;最后,通过对各种逃税罪立法模式的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为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协调立法的模式应该是我国逃税罪应有的立法模式选择。第三部分:解决问题——我国逃税罪立法之完善本部分首先从刑法解释论上作出努力,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关于逃税罪的最新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希望能够让逃税罪刑法规范的适用更为合理;在本文的最后,笔者进行了刑法立法论上的展望,根据全文分析得出的结论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希望对逃税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