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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能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履行运输责任,再通过海上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合同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在中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在此之前,由于无船承运人未能得到有效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所以使海运市场在这个领域出现了比较混乱的状况.《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独特的管理体系.该文以《国际海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结合无船承运业务的实践,对无船承运人这一新事物的相关行政和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和研究,以期对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的发展及无船承运人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