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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别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的被别国指控犯罪、通缉、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处罚,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实践中,常常有被请求引渡国家以“政治犯不引渡”、“死刑不引渡”等理由拒绝引渡。因此,引渡制度中的主权与人权问题、引渡过程中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主权问题、被引渡人的人权保护问题都是值得深入分析研究的国际法律问题。笔者在本文中试图用国际法中相关主权人权理论来帮助对引渡中所产生的主权与人权关系进行分析探索,弄清两者在引渡中的含义、地位、关系及人权问题对引渡制度的影响。引渡问题属国际刑法范畴,而国际刑法具有保护保障人权的功能,在引渡中通常会涉及到被引渡人的各种基本人权。许多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性公约都较为明确地指出了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所拥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及救济机制。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是影响国际引渡重要人权因素,“政治犯罪不引渡”是一个被运用时间较长的国际通用的原则,是国际上的通用惯例之一。死刑不引渡”是国与国之间涉及犯罪人员处理的原则,当请求引渡国有依据将引渡对象最大概率判处死刑时,被请求引渡国可裁定为不予引渡。我国在《引渡法》提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这一规定比较死板,没有给出例外情况,极有可能被一些人员滥用,需修改和完善。当引渡对象按规定处于未成年阶段时,一些生命权保护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的基本权益。被请求国可充分考虑这一特殊保护问题有理由拒绝引渡国的引渡申请。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模式,应当采取部分拒绝即附条件引渡的模式,原则上承认死刑对引渡的影响,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参考《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将死刑作为一个任意性拒绝的引渡事由予以一般性的规定,同时给出例外条件,可以考虑死刑犯引渡问题。在国际刑事合作时“条约优先”,应在《引渡法》中规定,应优先适用引渡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义务。在《引渡法》中明确条约优先原则,这样不仅可以在引渡问题上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又符合国际惯例,还能对我国引渡法中的空白漏洞起到补充作用。建议将《引渡法草案》第三稿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正式纳入《引渡法》。在无法通过正式引渡程序进行引渡时,或者引渡存在着不可跨越的法律障碍时,可以寻找引渡的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