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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一个涵义丰富且复杂难解的哲学概念,文章基于效果论的立场,将爱理解为广义范围上宇宙万物间的“恩惠——给予”。在此前提下,尝试用“形态”的视角予以进入爱的研究,且将研究背景聚焦于中国文明的“策源地”——先秦子学。文章的理论假设或理论目标是建构爱的“形态”谱系:“形上之爱”——“利爱”——“义爱”。首先,建基于道家的“形上之爱”是自然、平等且超功利的爱。“形上之爱”的哲学魅力在于超越了社会的纲纪伦常与道德规范,以及人性的趋利避害与道德品性,以自然而不伪作、纯朴而不修饰的本真姿态流淌于宇宙万物之间。但是,“玄而又玄”的“形上之爱”由于缺乏与社会现实的必要接轨,故隐而不彰且易被忽视。其次,建基于法家的“利爱”是出于利益索求的爱,“利爱”的最大魅力在于与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和世俗生活深度切合。在实现爱的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需要将利他效用作为必不可少的中介而存在。另外,由于“利爱”中内藏了利他手段与利己动机的矛盾,故其具有强烈的伪善倾向。最后,建基于儒墨的“义爱”是出于道德义务的爱。由于道德义务既是人之为“人”的先验要求与内在要求(儒家式义务),又是社会互动实践的经验要求与外在要求(墨家式义务)。因此,“义爱”的建构需要将儒墨进行必要的汇通融合。“义爱”具有人道主义、广泛性与绝对性的精神气质,且有终极依据——“天”为其提供形而上学奠基。另外,“义爱”深入植根于“伦理型”的中国礼乐文明,故兼具超越性与世俗性的“义爱”最适合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更重要的是,在文明史的流变中,“形上之爱”——“利爱”——“义爱”已经不仅仅是“学派之爱”,或者说超越了“学派之爱”,而成长、成熟为“三维”“形态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