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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故意杀人罪在中国是死刑主要适用的罪名,也是民众最为关注的罪名。从“杀人者死”到“严格控制死刑”,故意杀人案死刑数量的下降趋势使得司法再次面临着民众的质疑。是否杀人就要判处死刑?不判死刑,那又如何慰籍死去的被害人?为什么有人杀两个人不至被剥夺生命,但有人杀一个人具有自首情节却仍判死刑?故意杀人的死刑量刑一次又一次受到诘问。全文一共分为四部分,共二万字。本文首先分析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量刑现状与特征。透过传统“杀人偿命”观念与“严格控制死刑”刑事政策之间的矛盾,民众难以改变的死刑观念几乎成为死刑改革的难以跨越的一道难关;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设置采取由重到轻的设置方式使得死刑几乎成为量刑时的首选,跨越三年有期徒刑至死刑量刑幅度造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宽泛与操作难度;故意杀人由缺乏规范标准,个案的判处无法体现类案的公正,暴露出在同一类案件中量刑的不均衡,导致公正的缺失。其次在发现上述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剖析故意矛盾的根源。根深蒂固的死刑文化是产生矛盾的主观原因,几千年的死刑文化塑造了一个民族“杀人者死”的思维方式,因此要达到控制死刑的司法目的,必须逐步推进,慢慢被就接受;过于简略的法条设置是产生矛盾的司法原因,故意杀人罪的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均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量刑标准,模糊的基准导致了最终量刑的冲突,也使得刑罚威慑力和警示性作用降低;犯罪一般都会牵涉被害人、被告人、国家等各方利益,故意杀人罪更是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利益之间冲突的集中体现,而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家在保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不得不在政治脚力的国际舞台上展开博弈。再次对国外就故意杀人量刑的规定予以简单介绍。故意杀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有的在主观方面对杀人者主观恶性进行区分,分为临时性杀人与预谋性杀人;有的对杀人者的主体身份作出规定,对于军人等特殊身份人员故意杀人从重处理;有的对杀人对象作出了区分,将血亲、公务人员等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国外法律对故意杀人的构成要素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使得量刑既规范又明确,真正做到法律明文规定,从我国的法律设置上讲,本土继承与法律移植相结合才能达到促进司法改革进程;最后,落脚于我国对故意杀人罪死刑控制的改革,应从量刑情节的规范化、明确化入手,对现有对故意杀人量刑的规定着手,规范民间矛盾、被害人过错、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影响死刑量刑的因素,进而确立较为合理的量刑基准,辅以刑罚制度的改革,从而使得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达到既有效控制,又实质公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