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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凭借巨大的自然资源与劳动力优势,以“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能耗的”环境资源透支型发展模式换取了中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这种以资源换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会致使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丛生,阻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显像,导致环境司法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现有的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与刚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足以应对诸多环境司法案件。其在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受损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提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面临相关制度与索赔主体的缺位。基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应际而生,但作为新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救济方式,因其与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的高度重合性等问题,实践中易发生混淆冲突,二者作为并行不悖的制度如何顺畅衔接事关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故本文以两类诉讼的衔接机制为题,望通过对于两类诉讼比较分析,并结合司法现状与域外相关经验,为两类诉讼衔接提供路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具体阐释了本论文选择以两类诉讼衔接机制为题的理由与意义,之后分别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环境公益诉讼及两类诉讼衔接为关键词进行了国内外文献的整理分析。最后介绍了该论文具体写作过程中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此篇论文个人认为存在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正当性证成。首先对两种诉讼机制从概念、制度、利益三方面进行辨析,进而总结归纳二者有序衔接的内在契合之处。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诉讼机制衔接的理论基础,进而完成两类诉讼制度衔接正当性的证成闭环。第三部分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困境,首先系统整理了两类诉讼制度各自的立法历程以及关于两类诉讼的衔接现有规范,其次分析了实践中两类诉讼衔接的具体案例,以此来研究我国目前两种诉讼制度相衔接的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提出两诉管辖未衔接,损害事实认定不统一、两类诉讼的诉讼顺位未理顺等现实困境。第四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国外经验借鉴,文章针对性的选取了美国、俄罗斯两个国家及欧盟,希望通过分析借鉴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相关制度以及设计理念,为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从衔接原则、法律衔接、顺位衔接、管辖衔接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逐步勾勒出两类诉讼衔接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