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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度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桎梏,围绕突破“执行难”问题所为实践探索得以推动变更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程序之设立。这一程序对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提高执行效率,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经济及效率价值均具有突出针对性,有设立之必要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为《变更、追加规定》)作为规范变更追加程序运行之单行司法解释,亮点在于细化整合变更、追加法定情形,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程序初步构建运行框架。但从程序运行层面分析,现行立法尚且不足以规范变更追加程序。详言之,立法缺陷在于:其一,变动执行当事人法定事由未能完全囊括执行实务多发的类似变动事实,诸如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隐名股权衍生执行法律问题等复杂情形是否纳入变更追加程序,现行立法未有规定;其二,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具体操作缺乏详尽程序规范,诸如程序审查主体、执行听证环节、执行救济途径,现行立法规定过于粗糙。
上述立法缺陷引发司法适用问题,对于部分典型变更、追加情形因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是否变更或追加认定标准不一、变更追加程序具体操作无所适从导致执行机关往往被指消极执行或乱执行。于此现状,本文旨从程序研究角度着手探寻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程序的有效适用,试图统一认定标准、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挖掘该程序保障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功能。
全文除绪论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章:通过两则代表案例引出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问题的初步探讨框架,厘清相关概念,明晰理论基础。
第二章:从审执关系、效率公正关系两方面展现变更追加程序运行的环境,得出结论:变更追加程序处于审执相分离、执行效率优先公正的运行环境之中,继而在上述运行环境框架内对该程序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予以呈现。
第三章:对变更追加程序现存问题进行考察,得出结论:变更追加法定情形滞后于执行实务,导致司法实务分歧众多,程序审查主体未明确、执行听证具体操作缺乏程序规范、救济途径内容不明晰,导致程序运行不畅。
第四章:在前述现状呈现与问题考察基础之上,借鉴域外执行文制度有益启示并结合我国相关国情,从完善赋权机制、规范执行听证审查程序、类型化分析变更追加事由、明晰争议变更追加情形、细化双层救济模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程序的建议。
上述立法缺陷引发司法适用问题,对于部分典型变更、追加情形因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是否变更或追加认定标准不一、变更追加程序具体操作无所适从导致执行机关往往被指消极执行或乱执行。于此现状,本文旨从程序研究角度着手探寻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程序的有效适用,试图统一认定标准、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挖掘该程序保障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功能。
全文除绪论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章:通过两则代表案例引出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问题的初步探讨框架,厘清相关概念,明晰理论基础。
第二章:从审执关系、效率公正关系两方面展现变更追加程序运行的环境,得出结论:变更追加程序处于审执相分离、执行效率优先公正的运行环境之中,继而在上述运行环境框架内对该程序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予以呈现。
第三章:对变更追加程序现存问题进行考察,得出结论:变更追加法定情形滞后于执行实务,导致司法实务分歧众多,程序审查主体未明确、执行听证具体操作缺乏程序规范、救济途径内容不明晰,导致程序运行不畅。
第四章:在前述现状呈现与问题考察基础之上,借鉴域外执行文制度有益启示并结合我国相关国情,从完善赋权机制、规范执行听证审查程序、类型化分析变更追加事由、明晰争议变更追加情形、细化双层救济模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