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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分。同时,学生因为能力问题、非违纪问题而受到学校处理的行为,与违纪行为存在相似性,虽然法律上并未直接规定。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受处分的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应怎样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权利救济的现实状况中也并不理想,受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受到处分的学生与学校之间有关违纪处分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已有的有关研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研究上,而对学校因为学生的能力问题而非违纪问题做出的处理行为没有相关研究。在处分违纪学生方面,自从教育法研究开始转向实践意义上的、实然的教育权利问题探究以来,涉及到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问题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系统归纳。在处理学生方面,学生是否有权获得相关救济、能否就高等学校的处理行为提起诉讼等不仅法律规范很少涉及,而且理论研究也没有关注。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正在不断推进当中,其中高等教育各个方面的法治化问题日益突出。通过救济视角、特别是可诉性研究的视角,探明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的性质,从而,在法律规范和运作层面上,明确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的救济途径。 本文先以目前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方面存在问题为导向,分析了学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内在机制,包括:原因、依据、对象、类型等方面。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高等学校对学生处分可诉性的自身特点。从而初步明确高校处分违纪学生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对可诉性问题的初步切入。 可诉性研究必然要从法律关系问题入手,因此进一步分析高等学校对学生处分中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基本的法律关系界定后,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行为的法律关系也得以逐步明晰。 本文从行政诉讼专门视角出发,结合现存的学生纠纷违纪处分法律规范,分析了对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提供救济的途径以及各个环节中的可诉性问题,包括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以及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