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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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其股权转让还存在特殊性,表现为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股权本身也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上因素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在解除时也具有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需要满足合同有效成立、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存在解除行为三大条件,对于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下解除权的产生,应当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本文认为,违反股权转让限制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而针对非善意的受让人,合同应当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作为非继续性合同,其解除是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应当具有溯及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当事人、公司及第三人都会产生效力。约定解除的后果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定解除的后果则需要我们讨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返还股权的问题,当股权代表的价值产生变化后,如果直接由受让人返还股权,无论是受让人还是出让人,都可能遭受利益损失,更公平的原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保障双方的利益。在恢复原状过程中,当人合性保护与交易安全不能两全时,只能牺牲人合性而保障交易安全,因为后者是更高层次的价值取向,不能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无视股权的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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