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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因索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在现实中比较多发,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和实践中疑难案例的增多,导致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首先要明确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才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普通人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应当不低于24小时,但是如果在非法拘禁的同时还有其他伤害,可以适当缩短拘禁的时间。对于该罪中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手段不必达到完全剥夺,其程度也可以包括限制。另外对于该罪中犯罪对象“他人”的范围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他人”的范围应该包括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且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近亲属,应当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限定,其范围仅仅只能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再对其进行扩大。2000年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司法解释)中将赌债、高利贷包括其中,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对于“债务”的理解,从文义解释角度来说应该为合法债务,200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将赌债、高利贷包括在内,不得不说是实用主义法律观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司法解释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通过对两者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赌债,以高于年贷款利率36%进行放贷所产生的利息均是违法债务,行为人索要这两种债务的应构成绑架罪。另外对于该解释中的等字应该进行限制性解释,对于非法债务只能是法条所列举的事项,对于自然债务是除了法条所列举的事项外还可以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索要合法债务的案件时,更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避免将矛盾扩大化。在索要难以查清的债务中,不能适用民法中的举证规则,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察,不能只听行为人的一面之词,而要结合其在案件中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综合认定,对于“明显超过”原债务的计算方法,不能以原债务来计算相对比例,而应该以各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来计算比例,这样才能得出一个合理的界限,使结果更加公平。由于该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最低法定刑设置悬殊,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量刑差异,侵害到犯罪人的正当权益,所以有必要对两者做出正确的区分,在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来公平的处理案件。对于该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将其视为法律拟制,这样才能使该条款具有意义,也能防止在犯罪过程中出现更严重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