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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仅仅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诈骗罪,因此对于诈骗罪的解释还存在广阔的空间。诈骗罪虽然是一种独立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但是其在很多方面都有典型的特征表现。而三角诈骗虽然在形式上有其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独特之处,但其只是普通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应体现出普通诈骗罪的典型性特征。本文所引案例的行为,是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以其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再通过证券业务人员将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该行为有三个特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行为的受骗者与受害者不一致。这里需要对以上行为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定性。因此,笔者以伍华诈骗案引出相关理论问题,比较分析了现实生活中几种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本质区别。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2万字。第一部分:基本案情介绍。该部分由案由、案情介绍、本案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四个部分组成。罗列了检察机关、一审二审法院以及辩护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继而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结合本案与案件争议焦点对涉及到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学理论述。重点对盗窃罪、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进行分析与研究。第三部分:本案的结论分析。将上述的理论分析与本案案情结合,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得出本案的合理结论;被告人伍华的行为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成立三角诈骗的犯罪构成。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主要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做归纳总结。证券营业机构的业务人员依据相关凭证转出或者转入股东的股票资金时,具有处分被害者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是区别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该部分通过对这些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望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